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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一宽」可能真不是你理解的那样

原创: 黄章晋 黄章晋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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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因为不可言说的原因,民间公开诟病「两少一宽」者日众,以至于如果你想展现敢怼政府的勇气,它是你能找到的最安全且最正确的下嘴角度。

这个话题我并未刻意了解,只是过去因为留意民族问题,顺带了解了一点皮毛,就我有限的了解,大多数人对「两少一宽」的理解完全是错的。

首先,1984年出台的「两少一宽」政策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最直接的就是1983年的「严打」。

关于「严打」,这里我就不多做解释了,相信读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即使不了解「严打」的具体细节,对到底该怎么看有个大致判断。

今天我们重新审视「严打」时,大家列举和熟知的例子,几乎全是城市案例,而且喜欢被举的例子,很多都是我们今天视为正常或非罪的情节或行为,当年被判了重刑。我相信绝大多数人的记忆里,严打是与少数民族无关的。

其实不然,当时严打不会刻意遗漏什么地方。

这就要牵扯到一个多数读者比较陌生的问题,当时民族聚集地区与汉族社会有多大差别?要知道,中国很多偏远的民族地区。历史上从来不曾存在过我们熟悉的官僚体系和司法体系,有些地方,因经济和环境因素而采用一种社会治理成本最低的部落制。

这样的地方,它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必然与我们完全不同。

在这种社会,我们认为应当通过国家机器根据「成文法」裁决处罚的行为,是依照当地「习惯法」,由部落头人、村民、甚至家庭处理的。部落「习惯法」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原则往往有高度的一致性。

比如亲人被杀,没有强力官府追凶惩凶怎么办?于是鼓励「血亲复仇」。如果我没能力复仇或希望做出补偿怎么办?那就按照本地传统,让对方给一笔「赔命价」。但这不意味着它是整天杀来杀去,冤冤相报何时了。

涉及到人命都是这样处理,其他呢?我仅举一例,以前看过苏联解体前关于吉尔吉斯斯坦社会的论文,依稀记得,当时已婚的吉尔吉斯人约有40%是「抢婚」。「抢婚」是其古老的民族传统,它甚至成为婚礼仪式的一部分,有些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决定结婚时会表演「抢婚」。

「抢婚」也是中国一些民族的传统习惯,它必然有大量是违背女性意愿的。只不过大家认为这是理所当然。

如果你认同自己的「习惯法」,这件事就没有我们想象得那么严重——而且,在我看来,有些习惯法是不好说谁更高级或谁更文明的。譬如,有的部落的习惯法是,你看上了一个好姑娘,哥们几个能帮你抢回去即合法,而有的部落的习惯法,你看上了一个好姑娘,领导和组织同意,你们搬到一起即合法夫妻。

总之,中国各地因为社会形态差异,对规矩的理解完全不同。你可以想象,1983年的「严打运动」,到了少数民族地区,会抓多少人杀多少人。如果你有心,一定能找到相关的零碎片段信息。

在我看来,「严打」并不仅仅是在内地多杀多抓,整顿治安,也是官方第一次认真把自己的「成文法」,大规模推向千百年来一直用「习惯法」自治的广阔社会,此前,它是用「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来代替成文法来处理一切问题的。当时开始强调「依法治国」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九〇年代末,我读到北大法学院苏力教授的文章,当时我对这个翻来覆去强调本土资源、乡村习惯、司法成本的法学家,充满了疑惑甚至敌意。这其实很正常,一个城镇社会长大,自小接受社会主义教育的人,真正接触到中国乡土社会才知道,原来我们居然还有这么多「封建愚昧落后」的东西,社会主义不是都搞了几十年吗?

像我这种人,刚进入社会,对一切不符合教科书灌输的是非观和价值观的事物,都秉持彻底革命之心,对落后愚昧的乡村陋习,或者说他们的习惯法,我的看法是,这还废什么话啊,最正确的办法不就是用机关枪扫射嘛。我猜,年轻人持类似看法的该是多数。

我对苏力教授的这种看法,是一个缺少地方性经验常识,把自己知道的文本知识看得高于一切的「知识分子」或「读书人」的典型想法。多年后,我逐渐开始了解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粗略知道一点成文法与习惯法之间的演进史后,便越是对苏力教授的研究心存敬意(这并不意味着我认同他的全部观点)。

让我们回到原来的话题,即使在今天的民族聚居区,由于社会形态的巨大差异,外来的现代法律与本地的习惯法,依然存在强烈冲突。而且,本地人与我们的情感和判断与我们完全相反:

现代法律是「外地的」、陌生的、违背传统习惯,因而是非道德非正义的,斌且是不可理喻的;而大家熟知的习惯法,是本地的、传统的、真正体现了正义和道德的。你可以认为当地人愚昧、落后,但为维护政府权威,你要么无视当地人的习惯大捕大杀,要么做出调整,少抓少杀从轻发落。

所以,「两少一宽」与「优待少数民族」无关。其本意,是由于国家法律系统与传统社会的习惯法之间存在剧烈冲突,为维护国家权威做出的技术性调整。做出这样的政策调整,从不意味官方接受、默认各地的习惯法,相反,强力最扭转本地「陋习」才是官方意一以贯之的态度。

另外,王春永的《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积极意义之再认知》中提到,当官方越是强力打击传统的「赔命价」时,民间反而越倾向于用它来私下解决问题。这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形,在类似外来规则与本土习惯冲突的场合,几乎是一种常态。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我认为这项政策能延续至今,最重要的限制因素是财政原因,那些本地习惯法与王法冲突和差异极大的地方,往往是经济极为落后,人口密度极低。在一个国家机器运行成本无比高昂的地区,你想不「两少一宽」都难。

至于汉族社会对「两少一宽」政策的普遍意见,其实很好理解。这种声音几乎都出现在新世纪,因为偏远民族地区的劳动力开始流入内地汉族聚集区,由此带来一系列矛盾冲突,而地方政府处置这种纠纷时,明显偏袒少数民族一方。汉族社会对「两少一宽」政策的理解和看法全部来自于此。

内地基层政府在处置这种跨民族矛盾时的态度,与其说是他们错会了「两少一宽」政策的本意,不如说,这是官僚系统典型的「惰政」行为,为了免生是非故意寻找一个借口而已。

这种「惰政」,不但损害了辖区汉族居民的利益,也迅速改变了民族聚集地区的社会风气,加速了其社会的犯罪化趋势。少数民族内部精英阶层对此的愤怒,不亚于汉族社会对此的愤怒。

最后,有些人认为「两少一宽」政策是恐怖主义和分离主义的诱因之一,为组织的短视操碎了心。我的看法是,任何把我们政府看成「小白」的人,都是对国情一无所知的「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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