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热播的电视剧《铁齿铜牙纪晓岚》里,有一段纪晓岚保护禁书《红楼梦》,为文字狱受难者颜骥一家平反的情节。在剧中,他痛恨文字狱,是一个反禁书者,一个坚定的“典籍保护者”。
这不是事实。作为《四库全书》的总编纂,纪晓岚是乾隆禁书政策最重要的执行人。
参与制定禁书标准
在《铁齿铜牙纪晓岚》中多次出现的“四库全书馆”,开设于1773年。该馆有正、副总裁26人,包括皇子永瑢、永璇、永瑆,及名臣刘统勋、阿桂、刘墉等。①
实际主持编书的总纂官纪晓岚、陆锡熊和孙士毅,以纪晓岚任职时间最久,故其弟子刘权之说:
“盖《四库全书》开馆,吾师即奉命总纂,自始至终,无一息之间。”
乾隆诏令开馆后,命各省征集图书,至1774年,京师收到图书一万余种。四库全书馆的任务之一,就是核查这些书有无“违碍”内容,判断保留,还是销毁。
对于所谓“违碍”内容,乾隆主要关注的是“有诋毁本朝之语”的“明季末造野史”和“国初人伪妄诗文”,即明末清初人所写,“诋毁”女真及清廷的史书、诗文。
依照乾隆意旨,在纪晓岚、陆锡熊的主持下,四库全书馆于1778年制定了一个详细的“禁书标准”——《查办违碍书籍条款》,“除字句狂谬,词语刺讥,必应销毁,及明季国初人诗文集内有触悖者,其全书即不应存留外”,其他书籍一律依照条款处理。
此条款共计九条,前八条涉及查办禁书的审核标准(条款原文较长,附于文末)。
依据这些条款,万历年间以前的书中,涉及“辽东及女直、女真诸位字样”,一体销毁,仅系地名可以保留,但若“语有违碍者仍行销毁”。
钱谦益、吕留良、金堡、屈大均等人所著之书,均在禁毁之列,别人书中若有对他们诗文、观点的征引,也需将“书内所引各条签明抽毁,于原版内铲除”。
宋元时期的书籍,也未能幸免。宋人写辽金元、明人写元的书中,若有使用“敌国之词、语句乖戾者”,轻则“酌量改正”,重则全书销毁。
在《查办违碍书籍条款》后,乾隆又颁布了一些补充条款,将清查范围范围扩展至当代著作、地方志书,乃至戏曲剧本及“妄言祸福之书”。②
1780年,四库全书馆正总裁之一、大学士英廉奉命委派13名纂修翰林清查存目书籍,所有发现“违碍”内容的书籍,都要先交纪晓岚、陆锡熊等复核,再上呈乾隆定夺。
各省按要求查抄、上缴的“违碍”书籍,则先解送军机处,再由军机处转往四库全书馆,交纪晓岚、陆锡熊等会同其他纂修一起审阅。最后,军机处照乾隆旨意,将确定销毁的书籍名单,下发各省督抚,厉行查禁。③
后世学者统计,《四库全书》修书期间,禁毁书籍“将近三千余种,六七万卷以上,种数几与四库现收书相埒”。这些书的被禁毁,绝大多数经过了纪晓岚之手。
此外,纪晓岚给《四库全书总目》统稿时,对有“违碍”内容等问题的提要,都注明了“扣除”二字,不予刊刻。如宋释永《云栖诗集》等书的提要,内中就有纪晓岚亲手所注“扣除”字样。④
严查“漏网之鱼”
1784年,《四库全书》已缮写七部,但乾隆在抽阅过程中,依旧陆续发现有“违碍”内容的书籍。
比如,李清所著《诸史异同录》中,将顺治和崇祯对比,说二人有“四事相同”,引得乾隆大为震怒。乾隆在诏书中恨然说道:
“设其人尚在,必当立正刑诛,用章典宪。今其身既逃显戮,其所著书籍悖妄之处,自应搜查销禁,以杜邪说而正人心。”
意即,如果李清还在世的话,一定要诛杀他,以明正典刑;现在李清死了,也要把他所著之书全部查禁,才能让邪说免于流传。⑤
随后,和珅等复查人员又在《四库全书》所收《尚书古文疏证》中发现引有钱谦益、李清的诗文。此次从《四库全书》中被撤毁的书,共有李清、周亮工等所著书10种。
纪晓岚因此遭到乾隆严厉斥责,“惶骇战惧,莫知所为”。
为求宽赦,纪主动重查《四库全书》中的“明季国初之书”,并上奏乾隆:
“臣年虽过六旬,而精力尚堪校阅,且诸书曾经承办,门径稍熟,于违碍易于查检。不揣冒昧,仰恳皇上天恩,予臣以悔罪自赎之路,准将文源阁明神宗以后之书,自国朝列圣御纂、皇上钦定及官刊、官修诸编外,一概责臣重校。凡有违碍,即行修改……臣俱一一赔写抽换,务其完善无疵。”⑥
年老体衰的纪晓岚,为了“将功折罪”,向乾隆自告奋勇,要把明万历以后,除清代皇帝钦定外的书籍,全部核查一遍,彻底删改其中的“违碍”内容。
数月后,纪晓岚上呈检校意见,列举了“应行撤毁及语意可疑等书”。民国学者郭伯恭评价称,纪晓岚上奏的内容,“纯为迎合上意,不惜百计搜讨”。⑦
甚至连当时的军机处,也觉得纪晓岚“矫枉过正”,将他所开列要销毁的书籍,又重新分为“应行撤毁”、“删销”和“毋庸议毁”三类。比如,军机处认为:
“朱彝尊《曝书亭集》并无违碍,惟纪昀指出《谭贞良墓表》内所称:’贞良百折不回,卒保其发肤首领,从君父于地下’等语,似有语病,应一律抽毁。”
纪晓岚要求将《曝书亭集》销毁,而军机处认为,这本书只是部分内容“违碍”,只抽毁掉“似有语病”的诗文即可。军机处保住了这本书。
当时,《四库全书》业已抄录完毕,要如何将乾隆、纪晓岚和军机处重查出来的问题“修正”进去,而又不损坏全书的完整性,不让人觉察到明显的禁书痕迹,就成了一个难题。
最后,军机处和纪晓岚等商议出了一个办法,上呈乾隆:
“查得四库全书每六千余匣,均只于匣面按次标刻第几函字样,其书则各自分部,不相联属,并无通身流水卷数,是以屡次奉旨添书、撤书,皆可通融办理。”
对于李清等被撤毁的书籍:
“均可按其时代,另检别种约计卷数多寡依次补入,不见抽换之迹。”
唯有列于史部载记类的《南唐书合订》,无书可补,于是借用惯例:
“查从前武英殿装潢《全书》,向因册数、函数厚薄不均,有奏定衬纸之例;现在四阁书内衬纸者甚多,今此书仅止六册,为数无多,若将此匣前后相连之书,酌量衬纸,以多出六册,匀装此空匣之内,即可不必再补。”⑧
简言之,纪晓岚等利用《四库全书》每匣不标总卷数的特点,每奉命撤毁一部书,就补上一部卷数相当的书(如李清《南北史合注》被李锴《尚史》替换);没有书可补的话,就给其他书籍增加“衬纸”,填满空匣,自以为是神不知、鬼不觉。
此种伎俩被后世学者发现后,自也成为纪晓岚参与禁书、毁书的罪证。
纪晓岚被称为“一代文宗”,生前却仅留下一部《阅微草堂笔记》,其他诗文、序跋等都不留底稿,以至绝大多数散佚不存。他晚年自称:
“今年将八十,转瑟缩不敢着一语,平生吟稿亦不敢自存,盖阅历渐深,检点得意之作,大抵古人所已道;其驰骋自喜,又往往皆古人所撝呵,捻须拥被,徒自苦耳。”
他将不敢著述的原因,归为自己所想、所写,前人都已道及,所以没有留存必要。事实上,最重要的原因,是他长期战斗在大清禁书第一线,经验丰富,深知文字招祸的严重性。由纪晓岚之孙搜集、整理的《纪文达公遗集》,所录多是纪晓岚和皇帝唱和或粉饰太平之作,极为乏味,也是这个缘故。
这样一位“禁书能手”,在后世的影视剧里,居然成了抵制、反抗文字狱的英雄人物,也可谓是奇哉怪也。
①菅广慧:《四库馆臣研究》,首都师范大学2011年。
②左步青:《乾隆焚书》,《故宫博物院院刊》1980年第1期。
③宁侠:《四库禁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8年,第172—173页。
④李国庆:《纪晓岚笔削四库提要佚文7篇》,《四库全书研究文集:2005年四库全书研讨会文选》,甘肃省图书馆,甘肃四库全书研究会编,敦煌文艺出版社2006年。
⑤李士娟:《<四库全书>撤出本中李清诸书被撤原因辨析》,《故宫学刊》2015年第1期。
⑥《礼部尚书纪昀奏沥陈愧悔并恳恩准重校赔缮文源阁明神宗后诸书折》,《清代档案史料:纂修四库全书档案(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2023—2025页。
⑦郭伯恭:《四库全书纂修考》(1937年),岳麓书社2010年,第132页。
⑧《军机大臣奏遵旨看纪昀奏毁各书并缮清单进呈片》,《清代档案史料:纂修四库全书档案(下册)》,第2065—2067页。
⑨陈垣:《四库撤出书原委》(1928年),《陈垣学术论文集第二集》,中华书局1982年,第39页。
附:乾隆《查办违碍书籍条款》
一、自万历以前,各书内偶有涉及辽东及女直、女真诸卫字样者,外省一体送毁,但此等原系地名,并非指斥之语,现在满洲源流考内,亦拟考核加载,似当分别办理。如查明实止系纪载地名者,应签出,毋庸拟销,若语意违碍者,仍行销毁。
一、明代各书内,有载及西北边外部落者,外省不明地理,往往概入应毁之处。但此等部落,俱《明史》鞑靼瓦剌朵颜等所传所载,实无干碍。似应查明签出,勿庸拟销,若有语涉偏谬者,仍行销毁。
一、明末宏光年号,业经载入《通鉴辑览》,其《三藩纪事本末》一书,载有三王年号,亦已奉旨存留。如各书内有但及三藩年号字样,而别无违碍字句者,应查明签出,勿庸销毁。
一、钱谦益、吕留良、金堡、屈大均等,除所自着之书俱应毁除外;若各书内有载入其议论,选及其诗词者,原系他人所采录,与伊等自着之书不同,应遵照原奉谕旨,将书内引各条签明抽毁,于原板内铲除,仍各存其原书,以示平允。其但有钱谦益序文而书中并无违碍者,应照此办理。
一、吴伟业《梅村集》曾奉有御题,其《绥寇纪略》等书,亦无违碍字句,现在外省一体拟毁,盖缘与钱谦益并称江左三家,曾有合选诗集,是以牵连并及。此类应核定声明,毋庸销毁,其江左三家诗、岭南三家诗内,如吴伟业、梁佩兰等诗选,亦并抽出存留。
一、凡类事及纪载之书,原系门各为目,人各为传,不相连属。即有违碍,不过中间一门一传,其余多不相涉,不必因此概毁全书,应将其违碍之某门某传,查明抽销,毋庸全毁。
一、各违碍文集内,所有奏疏,现在遵旨将其中剀切可取者,另行摘存,其全部仍应销毁外;至如专选奏议,如经济文编之类,专载对策,如明状元策之类,所载多自明初为始,似亦当分别办理。应将其中有违碍字句各编,查明抽毁,其余仍应酌存,以示区别。
一、凡宋人之于辽金元,明人之于元,其书内纪载事迹,有用敌国之词,语句乖戾者,俱应酌量改正。如有议论偏谬尤甚者,仍行签出拟销。
一、现在各省送到书箱,应照分韵册,逐箱按次查点,其已经办毁者标明,书本仍存原箱,其未办者,取出造册,分未办中。如有一样数部者,取出一部,其余亦仍存原箱,作为重本。每查过一箱,即将此箱封好,另放上,必再行检阅,以免复混之病。
文章来源:杨津涛|短史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