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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母少年:关进监狱or重返校园

原创: C计划团队 C计划

如果你孩子的学校,将要接收一名曾经杀人的少年,你会怎么想?而这,正是发生在湖南沅江的真实困局。让弑母少年回归学校,还是把他关进监狱? 

湖南沅江县。一所学校的家长正在集体抵制一个孩子的入学。

就在一周多前的12月2日,因为抽烟被母亲抽打,心怀忿恨的他持刀将自己的妈妈杀死在了家中。

事发时,他12岁,正读小学六年级。

在中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这意味着男孩不用为这场谋杀承担法律责任。仅仅四天后,12月6日,男孩就被释放。第二天,他的父亲试图带他重回学校上课,遭到了校长的拒绝。

我们的社会该如何面对这个少年“杀人犯”?是否应该允许他回归校园?

一些人为男孩的释放感到愤怒。弑母的行为违背人伦底线。杀人后男孩无任何悔恨,反倒埋怨“我杀的是我妈妈,不是别人,为什么不给我读书”(《新京报》引用男孩姑爷的叙述)。男孩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必须受到相应的惩戒;任其回归社会,更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人们因此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这样的“少年恶魔”绳之以法。

而另一些人,则看到这场悲剧背后更为复杂的成色。弑母的少年是典型的留守儿童。出生才几个月,母亲就外出打工。父母一年回家一两次,偶尔和他电话联系。男孩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老人溺爱,却没有妥善管教。直到两年前,生了二胎的母亲才回到老家。不难想象,分离十年的母子再次建立亲密和信任有多么困难。母亲在外辛苦打拼十年,回家看到的却是一个抽烟、逃学、开始混迹街头的儿子,除了失望更是愤怒;孩子面对的,则是曾经“抛弃”他的母亲,从未享受她的爱和温情,现在还要处处被她“嫌弃”,心中也只有怨恨。男孩是这场悲剧的制造者,也是受害者。对一个年仅12岁的孩子,他应该有重新做人和融入社会的机会。如果禁止他回归校园,他感受到的只有社会的恶意,将积累更多的愤怒和仇恨,成为更大的威胁。

关进监狱还是回归学校,两难困境背后,是对少年权益和社会利益的艰难平衡:惩戒还是教化,隔离还是融入。我们是否还有其他的选择?

只能放任“小杀人犯”?

对于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小“杀人犯”,中国的法律体系并非完全空白。

中国的刑罚体系里有三个关键的年龄节点:14岁,16岁,18岁

16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当事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责。

14岁到16岁,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将为八项重罪负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未成年人服刑,则在专门的“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就是人们熟知的“少管所”

而14岁到16岁之间犯下其他罪行的未成年人,以及14岁以下犯下任何罪行的未成年人,他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按照刑法,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993年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14岁以下犯重罪的未成年人(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在“必要的时候”收容教养。

除了“少管所”、收容教养,另一个为人们熟悉的概念是“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接收的是12到17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则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列举了九条,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在关于弑母男孩的讨论中,有的评论认为应该将孩子送至工读学校。但其实按照这样一张体系图表在弑母男孩的父亲表示监管困难的情况下,更应该由政府“收容教养”

尴尬的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是一个什么制度呢?其基本模式,也是一种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禁。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是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四年。收容教养期间,未成年人要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也要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在具体的执行中,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具体的监禁场所不一。将他们和“少管所”的少年犯一并管理,是很多地方较长时间的实际操作。收容教养制度充满争议。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的诸多规定比刑罚更为严苛。例如,刑罚中最轻的“管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拘役虽然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但期限在一到六个月,且就近执行。与收容教育有可比性的是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的起点是六个月,收容教养最少则是一年。

而如此严苛的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立法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而收容教养制度在法律这一立法层级的体现,仅是《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个别条款,具体的制度内容多是公安部的规章文件。而劳动教养决定的做出,更缺乏正当程序。法律条款中的规定是“必要的时候”,而何为必要,则由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整个过程没有“庭审”,没有抗辩,当事人的权利无任何法律保障。这一制度的存在,事实上是对公民人权的重大侵犯。

收容教养的结果,也往往与其“教化”“改造”的目标相背离。因为“教育”的流于表面和监禁场所内的“交叉感染”,一些地方统计,少年教养人员解教后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往往高于成年刑满释放人员。为此,司法部还专门发文,要求必须将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与少管所的“少年犯”分开管理,送到劳动教养场所。但这显然不是一个更优的解决方案:劳动教养场所以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为主,少年收教人员反而更易感染成人恶习。

来自美国学者的实证研究同样发现,对于“少年犯”而言,监禁本身的负面作用非常明显。监禁确实可以保证公共安全,但对当事人的改造、教化作用极其不足。监禁中的青少年,养成更多不良行为,导致各种心理、精神问题。他们的学业完成率更低,相较接受其他形式处罚的“少年犯”,再犯的概率也更高。

最为人们熟知的典型案例便是李双江之子李天一。2011年9月,李天一因为打人砸车被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一年。2013年2月,从劳教所释放不满半年的李天一,伙同“狱友”轮奸一女子,后被判刑十年。

当下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收容教养的去留更是尴尬。一种改革声音,便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那些犯下重罪、“可能”被收容教育的未成年人,经过明确的司法程序,被送到“少管所”管教。这样做,既加强了刑法对低龄犯罪的震慑,也解决了收容教养制度法律依据缺失、司法程序不当的问题。但这并没有解决监禁带来的问题。“交叉感染”仍然存在;“少年犯”的标签让这些孩子更难融入主流社会。

是否有更优方案?

我们还有什么其他选择吗?在中国,对于涉罪未成年人,除了罚金、赔偿损失等惩罚,通常只有三个选项:剥夺人身自由——无论是关押在少管所,还是被收容教养;限制人身自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管制或缓刑。被管制或宣告缓刑,需要服从监督、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等;家庭管教——没有任何制度化的规定,相当于重返自由。

而在一些少年司法体系完善的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面对的,却通常是一套成体系的惩戒、监管和矫正的方案。例如在美国,“少年犯”可能有13种典型的处罚方式。其中涉及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有家庭监禁(除了上学和访问咨询师,只能留在家中),安排至收养家庭或集体家庭,短期关押在青少年拘留中心,如果犯了重罪则可能长期关押在青少年监狱,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则可能被关到成人监狱。其中,家庭监禁一般由少年法院保护观察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工作人员每天要与违法少年见面,与他的家长、老师或者雇主沟通。

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方式,除了轻微的警告、罚款、参加矫治咨询,还包括社区服务、电子监控,以及保护观察(probation)。保护观察是应用最广泛的惩戒措施,其目的是让违法少年能够在原有的社区关系和人际关系中接受监督、引导。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按时上学,活动范围和时间段会受到限制,同时还要定期会见保护观察员。

究竟对当事人采取哪种措施,美国少年法院关注的不仅仅是犯罪的行为性质和结果,同时极其看重当事人改过自新的可能性。法官需要全面了解少年的成长环境,以做出最利于其回归融入社会主流生活的裁决。

与之相比,中国现有的青少年犯罪惩罚体系层级简单;限制人身自由或家庭管教的措施,并没有真正实现“矫治”的功能,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完善青少年司法制度,建立灵活、多样的惩罚处理体系,一直是学界、业界的呼吁。

但这套“人性化”的体系制度真的要落实,需要的是更加精细的社会管理。更根本的,还有人们观念的彻底转变。

我们是将这些犯下恶行的孩子看作必须遭到严惩的恶魔,还是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他们是家庭养育不当、社会阶层不公的受害者,并真正愿意接纳他们最终回归主流社会。对于这些仍然具有可塑性的未成年人,只是简单地惩罚、监禁,而不给予他们融入社会、接受合格教育的机会,他们也将成为一个社会更大的威胁。我们需要更多的政府、家庭、社区、公益组织和社工的介入,才能更好地帮助孩子重新回归社会,并且保障更多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

【1】王昆鹏,张彤,《湖南12岁男孩弑母之后:回不去的学校和村庄》,新京报,2018年12月12日

【1】司法部关于将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的通知

【2】武彬,《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调查报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2004年12月

【3】Lambie,Randell, The Impact of Incarceration on Juvenile Offenders, Clin Psychol Rev, 2013.Apr

【4】A. Aizer & J. J. Doyle, 2015. “Juvenile Incarceration, Human Capital, and Future Crime: Evidence from Randomly Assigned Judges,”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130(2),

【5】陈泽宪,《收容教养制度及其改革》,2007年11月,中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及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6】杨永红,《美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北京法院网

【7】 Kathleen Michon, Juvenile Court Sentencing Options, https://www.nolo.com/legal-encyclopedia/juvenile-court-sentencing-options-32225.html

【8】YOUTH IN THE JUSTICE SYSTEM: AN OVERVIEW, Juvenile Law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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