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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卖淫定为犯罪的日本,为何到处都是红灯区?

日本是个在法律上明确存在“卖淫罪”的国家,也就是说,在日本,卖淫是一种犯罪。但是另一方面,日本的性产业却高度发达,到处都有所谓“红灯区”,也就是到处都有以性产业为主的街道和从事性产业的专门店。从提供由女性陪同男性一起洗澡的“肥皂浴场”(Soap land)、到性感按摩店、脱衣舞场、牛郎店、个人观赏黄色录像店、触摸店应有尽有,日本究竟有多少从事性服务的店铺?有多少人从事性服务?最近一些年没有准确的统计,但是仅提供有关色情店信息的网页“全国风俗信息purelovers”上所登载的店铺就有4,597个,从事性服务的女性达25,634人。

而日本男性的“嫖娼率”在国际比较中处于领先地位。有数据显示,在有关一年里有多少男性嫖娼的调查中,日本为13%;法国1%;英国0.6%;荷兰2.8%;美国0.3%(北海道大学桥本研究发表小组《日本的买卖淫》“所谓卖淫合法化的效果”,作者:西川金泉等)。日本是怎样使“卖淫罪”的法律和星罗棋布的性产业共存的呢?这里不仅涉及日本社会的欲望消费管理问题,也涉及到日本的深层文化心理。

东京的歌舞伎町,是日本少数的大型红灯区之一

日本从江户时代以来曾一直存在合法的公娼,也就是公开登记营业、纳税并接受政府管理的性工作者。明治维新以后的1872年,日本曾发布《艺娼妓解放令》,试图废止公娼制度。可是由于这一制度由来已久,已成为一种深入民间的风俗,很难实施,因此在1900年又发布了《娼妓取缔规则》,在承认公娼制度的前提下进行一定的限制,在1908年开始取缔非经政府批准的卖淫。

二战后日本被盟军占领,盟军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GHQ)要求日本废除公娼制度,1947年,日本发布处罚促使妇女卖淫的敕令,虽然从表面上废除了公娼制度,但是在指定区域内,也就是所谓的“红线内”的娼妓不作为取缔对象,因此实际上的公娼制度还是存在的。

1956年,日本国会通过《卖春防止法》,并在1957年开始实施,全面实施是在1958年。法律上规定卖淫将受到处罚,对于有卖淫行为和有可能有这种行为的女子要进行辅导,促使其更生。伴随着这一法律的实施,“红线内”的公娼也被取消。

具体地说,《卖春防止法》第二条将所谓的“卖淫”行为规定为:“接受报酬,或约定好要领取报酬的与非特定的对象所进行的性交行为。”

第三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卖淫,也不可成为卖淫的对象。

该法处罚的对象大致包括:

1、卖淫劝诱;2、卖淫斡旋;3、趁当事人有困难的时候促使其卖淫,并收取报酬;4、为了让他人卖淫而提供报酬和利益;5、让卖淫者签订卖淫合同;6、提供卖淫场所;7、让他人居住在自己所占有、管理或指定的场所,促使其卖淫,并以此为业者;8、向以提供卖淫场所或管理卖淫的业者提供资金的行为。

根据情节不同,最重的处罚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万日元以下罚款;最轻的刑罚是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一万日元以下罚款。

这个法律一直持续到现在,应该说,日本是一个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有“卖淫罪”的国家。

但是在法律上明确存在“卖淫罪”的日本为什么到处都是“烟花柳巷”呢?

首先,日本的法律上所规定的“卖淫”,是专指买卖性交行为,其他的类似性性行为和性服务,都是合法的,而且还发放许可证书,甚至肛门性行为都是合法的。日本的“烟花柳巷”,现在称为“风俗业”,在大街小巷和媒体上大做宣传这种类似性性服务的广告,有的广告上竟然昭然写着“风俗业最后的武器——肛门”等广告词,所有的所谓“风俗业”几乎都是以类似性性服务作为招牌经营的,而性交行为和所谓的类似性性行为在客人与“风俗女”同在的密室里是很难区分的,因此日本在虽然有明确的《卖春防止法》,但是警方在进行取缔时,要明确鉴别实际的性行为和类似性性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一方面卖淫违法,一方面日本又成了嫖娼大国。

另外,日本的《卖春防止法》对上述几种行为虽然有罚则,但是对单纯卖淫者与其说是实行处罚,不如更重视教育更生,对买淫者更是没有罚则的,这样更使所谓将遭受处罚的“卖淫罪”的界限含混不清。如日本有一种风俗业叫“Soap Land”,网络词典对这种风俗店的解释是:“在有澡盆的房间里,女性工作人员对男客人进行性服务的风俗店,由于其提供包括性交在内的服务,因此被称为‘风俗业中王者’。”在公开出售的有关“Soap Land”的录像带中,也时有性交的场面,但是这种店在日本却是合法的,据2015年度的日本《警察白皮书》,登录在册的Soap Land在2014年共有1224家。

为什么有明确的《卖春防止法》的日本,对这样的场所不取缔呢?据说一种说词是这样的:这样的店铺提供的只是浴场服务,至于客人和进行服务的女子之间发不发生性行为,那完全取决于女子和客人之间的“自由意志”,也许性行为是他们在洗浴的过程产生了爱情的结果,店里不加干涉。

日本虽明确定有“卖淫罪”,现实中却卖淫横行,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日本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暧昧性”。

日本文化的“暧昧性”是日本人和外国人都认识到的特征,在日语中,少有英语中“YES”“NO”这样单纯的肯定和否定的表现,他们不习于“YES”“NO”的肯定和否定二者择一式的思维方式,他们经常在肯定的事物中留有一定的否定的余地,而在否定的事物中留下一定的肯定的空间。他们在绘画中喜欢画朦胧不清的雾霭,在诗歌中特别喜欢雾的意象,日本哲学家梅原猛说:

朝雾漾潆明石湾,

迷离小岛掩舟行。

这首诗是中世纪诗人人麿所作,它得到了极高的评价。他模模糊糊地看到的是隐没在雾里,被岛渐渐遮掩的小船。由于双重的中介物的存在,进—步增添了距离感,使他离小船更加遥远。(见梅原猛《美与宗教的发现》,集英社,1982年版)

日本北海道的摩周湖是日本人非常喜欢的一个景观,清澈透明,是摩周湖的第一个特征,而云雾缭绕,也是它的另一个重要的特征,细雾浓云,模糊朦胧,使它更加神秘幽邃,深不可测,这是日本人最喜欢的。在上世纪60年代,日本有一首叫做《雾中摩周湖》的歌谣非常受欢迎。当地有一种说法,说首次光顾摩周湖,看到了晴朗无雾的摩周湖的人,女性结婚的日期会晚三年,男性事业有成也会晚三年。

摩周湖

这种暧昧性也渗透到了他们的法律中,《卖春防止法》实质上也具有很强的“暧昧性”。一方面,日本人认为:饮食男女,是人之常情,那些在家庭与社会生活中无法得到正常的性满足的人们,是需要在商业社会中得到补偿的。同时他们又认为:在现代社会,卖淫有损女性的尊严和人权,违反良知美俗,在极端的场合,会出现“性奴隶”。因此他们制定了本身就具有很大的暧昧性,执行起来更会产生新的暧昧性的法律,既照顾到社会的需求,又能够在这种需求走向极端时,及时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这也许不完全符合大陆法系刑法学上的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在刑法上采取了大陆法系的日本刑法中,存在着大量的“暧昧性”,这也许就是所谓的“日本特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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