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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复仇案宣判,可否少点权力的傲慢与人性的偏见?

作者: 蒋海松    来源:法政人文读书会
蒋海松:湖大法科教员,法政人文读书会主创

张扣扣复仇案开审,万众瞩目,辩方辩护意见书和检方的公诉意见书各自刷屏。

公诉意见: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书全文公布

辩护意见:《一叶一沙一世界——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

对律师辩护意见书,网上已有见仁见智的各种讨论,但是对检方公诉意见书,除了某些官微公事公办的推崇外,甚少有评论。目前笔者尚没读到法院判决书,对于有关方面态度,主要靠检方意见书。但笔者阅后则有不吐不快之感,今儿来吐个糟。这也是考察法律职业伦理和当下法律生态颇有意义的一份素材。

1偏颇语言背后的权力傲慢

控方意见书第一部分是“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定性并无问题。但控方最大的问题是,其论证核心逻辑是,“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只是以替母报仇为借口,来肆意宣泄自己的压力和生活不如意的怨气。”控方从头到尾都不认可张扣扣是为母复仇,而用了整整一大章《被告人张扣扣走向犯罪的根源》来试图揭示其他原因。但这一逻辑非常荒唐,对事实的描述及解释更是充满了偏见。

比如,意见书从头到尾都没有提及张扣扣目睹母亲遇难及解剖对其冲击之大,伤害之深。人所共知,这是张后来行事最初的起点。这一点检方提都没提,反而在后面渲染了一大通张扣扣各种谋生失败来解说张因此走上错误道路,这完全是缘木求鱼,故意移花接木。

检方说“其杀人动机的产生并非是由96年案件引起,而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对生活现状不满,对未来失去信心,为宣泄其情绪所寻找的出口。”最简单的逻辑是,他若只是普通宣泄情绪,或者为了报复社会,他怎么不找其他人下手,而只针对仇人?张扣扣复仇意识明确,行动之干脆,指向之清楚,当然出自复仇。对这一基本前提和常识常理,但控方一直诡辩。公诉书也说过,“

张扣扣直到今日庭审,仍然坚持其所谓的报仇有理,认罪但不悔罪。”一般公权力机关想尽千方百计要被告袒露其行为目的意图,而在本案,张扣扣自己明确说是复仇,而你们却强奸他的意思,说不是复仇。他脑子里怎么想,公诉人居然比他自己还清楚? 荒唐不?

而且要描述其人生的各种失败,为何不说少年丧母对他后来的人生失败有重大影响?不挖挖这个最常识的原因?

其实从犯罪构成来说,不管张是否是复仇,确实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但这种主观状态确实会影响其量刑,检方大概是出于定罪和量刑全赢的考量,必须要把这个定性搞定。

原因更可能在于,有人可能认为,一旦承认其是为母报仇,张被贴上英雄标签,挺张的民意太过强大,悠悠之口,滔滔物议,有关方面可能招架不住,所以干脆釜底抽薪,一开始就不认可其是为了复仇。从检方逻辑而言,这其实是一个狠招。


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恰好人为扭曲了该案的本来面目,也是对张扣扣不公平的处理。常识常理,主观客观都认可的复仇故事,凭什么你们要故意抹黑?

笔者这么说,并非是认为张扣扣的复仇就具有正当性。在现代法律制度下,我也不主张私人复仇。我说的只是要尊重事实,是复仇就是复仇,容不得扭曲。至于复仇该不该追责判死,那是另一个问题。但我绝不认可有关方面故意把一个案件带偏的搞法。

立场一旦走偏,各种描述自然充满了各种偏见。比如说“张扣扣已经因其工作生活的不如意,陷入了金钱至上的错误观念”。这段中“为赚取更多钱财”之类带有情感偏颇的语言不少。一个丧母的乡村青年,想挣点钱活命,何错之有?轮到到你来指责“信奉金钱至上的错误观念”?我们就都是四大皆空的圣人?贵圈不也常为了入不入额、工资阳光了在网上哭爹叫娘般哭穷过?

控方还试图否定张自首的意义,指责“张投案并非其接受法律制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原因在于“投案只是出于走投无路,没有钱财证件、没有可以信赖的亲朋、同时又受到公安机关布网抓捕,才做出的被迫之举。”

但问题是,世间的自首投案有几次不是出自类似的走投无路?都有阳关道还去自首的有几人?但哪条法律规定了,因为所谓走投无路投案就不是自首了?自首是减刑的参考因素,控方故意搅浑水,无非也在于打消其任何减刑的可能性。

更倒胃口的是这段总结“纵观张扣扣工作生活经历,不难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外出打工、经商都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不断丰富自身知识储备、增强竞争意识、提高自身技能、增加社会经验来应对。但张扣扣对自身能力认识不清,遇到挫折后不从自身寻找原因,反省自身的短板和不足,没有通过改变和提高自我来适应当下的竞争环境,反而好高骛远,一蹶不振”。

坦率说,如果你是张扣扣家人长辈,说这段话非常在理,但问题是,你是公诉人,不是他的人生规划师,轮不到你对他的人生居高临下指指点点。你站在法庭上,要一个从少丧母的少年来“丰富自身知识储备、增强竞争意识”,我们社会又做了什么?这种心灵鸡汤,站着说活不腰疼而已。

检察官在法庭上会对被告进行指控,当然也会涉及到道德评价,但这种评价只与刑法的规定有关,只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关。但与一般道德评价没有直接关系,更与案件事实之外的道德评价无关。此处要恪守道德与刑律的严格区分。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为了赢得对被告的同情,可能会拔高其道德,或者渲染其苦难。但不少公诉人为了争得上风,会举出案件之外的事实来对被告进行道德否定,借以削弱辩方的说服力。这则违背检察职业伦理。控方不宜跟风,更不能添加其他材料批判被告品格。这貌似不公平,但考虑到公诉方是代表国家公器,本身天然占据上风,这种不公平才是公平。

比如重庆打黑卫士幺宁后来还为其指责李庄嫖娼辩解,说是辩方用捐赠公益等来拔高李庄,所以她故意用嫖娼来打击李庄的道德,说是所谓品格证据。其实就算李庄是真嫖娼了(当然并没有),幺宁的道德指责也是越界,因与其指控案件无关。正如斯伟江律师的回应:“ 品格证据不属于指控范畴,公诉人本不需要跟随回应。”在本案,张扣扣人生规划是否失败、是否金钱至上,跟本案核心事实并无关系,何必你指手画脚?

检方不止于对张的道德批判,还对张的家人进行了道德训诫。说“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在案发后,发表一些与96年案件真相不符的言论,引发了大家的各种质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果张父、张姐的言论是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在质证环节,检方有权质疑,但也无权对其进行“恶劣的社会影响”的道德指控。而其是否真实,更不是由检方判定,而应由法庭判定。检方无权宣布其与“真相不符”。而如果张父、张姐的言论并没作为证据提交,检方此番大棒则完全是狗咬耗子,多管闲事,检方根本没有资格来审查张父张姐的言论。

而且检方还违背辩论法则,恶意揣测张家人的动机,“张扣扣家人提出的这些质疑理由,其根本目的不针是对原96年案件,而是为张扣扣杀人所寻找的借口。”他们身为当事人,对于张母被害案有质疑是其天然权利,检方凭什么认定这些质疑只是为了搅局和为张找借口?

2敏感案件的体制性困局

当然,比之前述公诉意见书语言中的傲慢与偏见,更重要的是体制性原因,本案更暴露了诸多体制性问题。

比如,一个如此重大、万众瞩目的死刑案件,只有一天的开庭时间,怎么可能进行充分辩论辩护?有关方面如此急冲冲定案,究竟想回避些什么?掩盖些什么?有没有先定后审的可能?

对于张扣扣的精神异常和复仇执念,为何不启动精神鉴定?律师披露,其收押健康检查记录、入所心电图均显示被告人心脏为异常,张扣扣说一见到王家人,就脑子突然空白,就想起母亲与复仇,这明显有创伤刺激后遗症。是否启动精神疾病鉴定,基本还是公权力部门垄断,当事人鉴定的申请权近乎为零,这种垄断越来越背离人权保障的价值。

汉中法院跟张母案件审理有关,现在继续由其审理张扣扣案,可能会导致不公,如果前者审理有问题,后者的审理极有可能百般掩饰,这个案件当然有异地管辖的必要。辩护人也正式提出对张福如启动的申诉、赔偿两案明显存在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情形,但被轻率驳回,理由是否充分?

公诉意见书则说,“为了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明辨96年案件(张母被害案)的事实真相。”“我院也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对96年案件进行了调卷审查,对其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服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均进行了核查,未发现任何不当之处”。

但问题是,汉东检察院应该也是当年张母被害案的公诉机关或者其关联单位,由你们自己认定当年的案件完全公正,这种自我认定本身就大可存疑。而且在法庭上,公诉人与被告是控辩双方对等地位,但公诉方自己就认定相关争议案件的定性,这本身就违背了控辩双方对等原则。检方既是公诉人,是控辩双方的一方,但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关,某种意义上,又是监督法院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是老问题了,也是大问题。需要反思。

从新闻照片显示,出庭的张扣扣是光头,而之前的抓捕照片显示其并非光头,很明显是抓捕后被剃头发。这充满歧视的羞辱式发型,违背基本的人权保护理念。在没有审判定罪前,这更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行文至此,很多人可能觉得笔者太过吹毛求疵。但是笔者深信,任何人都有受到公平审理的权利,也有在语言上获得公平对待的尊严,哪怕他罪大恶极。何况在本案中,案情特殊,争议极大,没有谁可以认定自己就掌握绝对真理。多一份质疑,也就是为了多一份公正。张扣扣的悲剧,本身就起源其自身的质疑无处安放。

二十二年前的一桩旧案,仇恨并没有随着时间流逝而有丝毫的化解,而在最祥和的除夕以最惨烈的方式释放,更在后来的审理中也破绽百出。这是张扣扣个人的悲剧,也是社会缺乏开放性的悲剧。血的教训,四条生命的代价,需要更彻底的反思,也需要对权力的行使保持足够的警惕。逝去的生命不可挽回,但唯有如此,才多少让我们对未来心存些希望。

浪子海松匆匆草于2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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