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官商合办时期:无民间资本敢入股
1872年8月,招商局第一个正式章程《轮船招商节略并各项条程》出炉,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性质是“官商合办”。
按照章程规定,户部拨款20万串制钱,作为开办企业的本钱,“以示信于众商”。但是,规定没有明确商股的权利与义务,更没有涉及到公司具体的股权分配问题,且有招商局由官方管理,官方只收取官利,不负责盈亏责任的明确规定。
这成了招商局初期招商不利的重要因素,胡雪岩等巨商均对投资招商局不感兴趣。
到本年12月,招商局不得不进行首次改组,重拟《招商局条规》28条,明确强调了华商股份的权利,凡有股份者都能享有分红。同时,再次强调了官方的绝对领导权和政府收益的维护。
(2)官督商办时期:招商局赢利颇丰
为打破招商不利的局面,1873年,李鸿章派买办商人出身的唐廷枢和徐润主管招商局事务,试图引入完整的西方管理模式来运作企业。
唐、徐二人提出“局务由商任不便由官任”,要求剔除官办因素,按照“买卖常规”招募股份——此前,唐曾批评过招商局的“官商合办”,可谓一针见血:“商人只有出钱的义务,却没有经营的权力。生意赚了还好说,做赔了可找谁去理论?”
唐、徐的要求获得李鸿章认可而写入新的《招商局章程》后,商局股票转而深受私人投资者的欢迎,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招商局的运营方针,也由之前官方制定的“承运漕粮,兼揽客货”,改作了“揽载为第一义,运漕为第二义”。
这一方针的变化,既是民间商业资本在招商局内部占据上风的表现,也体现着近代中国民间资本在与外商资本竞争上的信心——将公司的主营业务放在客货运载上,则必然要与外国轮船公司发生激烈的竞争。此后,英国太古、怡和轮船公司,美国旗昌轮船公司均多次针对招商局发起商战,在一干熟悉近代西方商业运作规律的“买办股东”的通力合作下,旗昌公司破产,太古、怡和则被迫三次与招商局签订“齐价合同”。
1875年,招商局在外商联手压价相逼的恶劣形势下,赢利15万余两;1876年,赢利34万余两;1877年,赈捐3万两后,赢利42万余两;1879年,运价回复正常状态,赢利翻倍,超过76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