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成都朱达志 二手见闻
这两天,范冰冰“巨额罚款顶牢狱之灾”话题,搞得坊间沸沸扬扬,大量瓜众义愤填膺,怒指法律不公,苍天无眼。
是啊,当年刘晓庆及其公司“偷税”1458.3万元,让她坐了一年多的牢;如今范冰冰及其公司少缴税款2.48亿元(含“逃税”款1.34亿元),却只是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了事,范爷竟然不用坐牢了!
另外,离职空姐李晓航做代购逃税金额才113万余元,竟也被终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
天理何在,天理何在啊!
但是且慢,此三女触犯法律的具体情况是有很大区别的,真没多大可比性。
首先,李晓航做代购虽然也是逃税,但法庭追究她的是“走私罪”,而不是“逃税罪”。尽管在大多数人看来该判决未必妥当(畸重),然而严格说它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
第二,刘晓庆犯事的时间是2002年,那时候刑法中还有一个“偷税罪”,只要查实就必须负刑责,达到量刑标准就一定要坐牢。
但是2009年2月28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成了“逃税罪”。而逃税罪要被追究,按照这个修正案的规定,有一个前置条件: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刘晓庆运气不好,当年没有这样的宽松条件,第一次被抓住偷税把柄,就坐了大牢。
但是范冰冰小姐却遇到了好时代。2009年生效的该修正案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人为晓庆阿姨和晓航姐姐鸣冤叫屈,希望冰冰女王也能尝尝牢狱之苦。此心情可以理解,但恐怕其情绪用错了地方,显得很无力。
没办法呀,现行法律就是那样规定的。你要是觉得刑法修正案(七)有问题,直接批评该法条好了,骂骂咧咧有个P用。
至于当年为什么要搞那个刑法修正案(七),我不知道,知道了也不怎么敢说。不过大家应该明白,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是要受制于各相关社会群体诉求的影响的。你看那条规定对什么群体最有利,就该大致猜到它受了谁的影响了。
我也只能说到这里,答案你去想吧。
另外,不得不说,中国的税法确实太过严苛。如果真要按照现行税法税规严格衡量,恐怕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如此,神州监狱岂不是要人满为患?以现有税务执法和司法资源与手段,怕也是力所不逮。
一个令几乎所有人都有可能违法的部门法律体系,显然是需要改进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刑法修正案(七)其实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
再说点题外话,希望不会太犯忌,令帖子甚至号不保。
现在国家比较困难,换言之遇到了需要大家共同来克服的“时-jian”(共克时艰)。想一想,让范冰冰坐八九年大牢,跟让她拿八九亿人民币出来“共-克”,对国家来说,哪个更有利呢?
而且,以范爷的号召力及其身教言教水平……
从昨天到今天,已看到好多本话题帖子被乌有之乡。真是相当的慜感。所以再次申明:我也只能说到这里了,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