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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拟扩大被遗忘权,反对者忧其成为审查工具,公民隐私与言论自由如何平衡?

互联网似乎从来不会遗忘,小至儿时照片,大至诉讼案例、公共事件等,我们是否应该拥有被互联网遗忘过去的权利?「被遗忘权」的边界又该设定在哪?

欧盟拟扩大被遗忘权引起争议。摄:David McNew/Getty Images

欧洲近年来不断强化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今年强制执行的GDPR亦进一步指出「被遗忘权」,法国相关机构希望涉及的连结删除扩大至欧洲以外,Google及部分人权组织则认为这会为全球审查制定先例,你怎么看?
「被遗忘权」在台湾同样引发争论,它是维护公民隐私还是干预言论自由?有论者认为「公共事务」应当被讨论而不是被删除,你怎么看?
互联网似乎从来不会遗忘,小至儿时照片,大至诉讼案例、公共事件等,我们是否应该拥有被互联网遗忘过去的权利?「被遗忘权」的边界又该设定在哪?
近日来,网络的「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问题在欧洲及台湾均掀起争议,Google 9月11日对法国国家资料自由委员会(CNIL)此前要求「被遗忘权」扩及全球的命令提起上诉,认为这将成为威权政体干预言论自由的工具。而台湾则因早前的「假球案」,引起「被遗忘权」本身及其范围的讨论。

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是在欧盟实践的人权概念。指人们有权要求Google等搜索公司移除自己负面或过时的个人身分资讯搜寻结果,但由于与言论自由间有所冲突,与可能产生网际网路审查的疑虑,且法律框架仍不明确,目前只有在欧盟实行。

世界上首起「被遗忘权」诉讼发生于西班牙,2011年,一名西班牙男子向法院要求Google删除其16年前陷入财政危机而拍卖物业的报导连结搜索,他认为过去的新闻和搜索结果构成了对其名誉的损伤。2014年,欧盟法院裁定Google败诉,指欧洲公民享有「被遗忘权」。

根据欧盟法院在2014年5月的判决,个别使用者有权要求Google等搜寻引擎移除个人姓名查询所带出的特定搜寻结果。考虑到公众利益因素,相关连结内容一经评定为「不当、不具关联/不再有关联或超出必要」,搜寻引擎就必须移除。而判决后,Google也向欧洲用户提供允许提出移除涉及个人隐私超连结的服务。现时,这项政策仅针对连结相关的欧洲网站和用户,其他地区版本的内容将不会遭到撤除。

根据Google「依欧洲私隐权保护法规提出的搜寻结果移除要求」报告,截止目前为止Google收到超过270万宗要求撤除申请,当中有4成,约70万宗申请已撤除,企业可以涉「公共利益」拒绝要求。使用者要求移除的原因包括报导失实、对使用者造成困扰、资料已过时等,其中主要受影响的网站有Facebook、Twitter等。

欧洲辩论:「被遗忘权」牵涉的连结是否应扩大至欧洲以外

9月11日,搜索引擎公司Google将法国国家资料自由委员会(CNIL)告至欧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要求限制早前CNIL提出的将「被遗忘权」扩及全球的命令。Google当时因未遵守而被CNIL开出10万欧元罚单。日前,欧盟法院举行听证会,讨论被遗忘权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应用。

法国隐私监管机构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CNIL)在会上建议,进一步扩大被剔除的网页至全部Google网域。该机构的律师Jean Lessi提出,若欧盟法院先前有关被遗忘权的判决仅限于欧洲版实施,那么这项判决效力有限。

Google则表示,这项命令牵涉到会使其被迫违反其他国家的法律,其与美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相抵触。同时,Google亦指,此举可能会成为部分国家的言论审查工具。

人权组织「第19条」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心,认为不应允许欧洲数据监管机构决定全球互联网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结果,「如果欧洲监管机构可以要求Google删除这些连结的引用,那么如中国、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等国也会很快这样做」。他们认为,法院需要限制被遗忘权的范围,平衡被遗忘权和言论自由权,以保护互联网用户搜索访问信息的权利,「欧洲法院应保护言论自由,而非为全球审查制定先例」。

关于如何应用被遗忘权一案欧洲法院现已开放公开讨论,预计在今年12月作出判决。

台湾辩论: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

台湾首例「被遗忘权」诉讼案件不久前二审宣判,法庭认为原「打假球」事件攸关公共利益,因而再次判决Google无须移除相关搜索结果。

当事人代理律师徐志明指,「假球案」始于2008年,案件当事人以球团老板身份指控所属职棒球员打假球,却反被检方以未尽老板监督责任而起诉,一、二审均对其作出无罪判决。然而,Google中目前仍可搜到当事人与「假球」的相关不实报导连结,使当事人不堪其扰,因而向Google提出移除相关搜索连结的要求。

其代理律师认为,只要涉及司法案件,均很容易因不少媒体报导而使当事人「被迫成为『公众人物』」,从而使得所有相关报导及文章均因「公益性」而无法移除。他认为,移除应当根据相关案件的最终判决而做相应处理,这样才能保障个人资讯隐私和相关名誉。

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邱文聪解释被遗忘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团结社会而协助特定个人回归社会所需的制度工具。」交大科法所硕士生龙建宇亦同意这项措施有存在的必要性。他认为只有保护一个人的私生活不被人知晓,才能够追逐自我人格的发展。例如一名更生人士出狱后一直因网上的资料让他就业受阻,行使被遗忘权就能帮助这些「不想被过去资料定义」的人。另一方面,他重申这并不等于发布资讯的短时间内可以提出撤除,因为这样会损害言论及新闻自由。

政治大学新闻系教授刘昌德为了在公众利益和知情权中权衡,认为不应铲除相关的搜寻结果和关键字,但可以要求搜寻引擎于网站把当事人无罪判定或其他重要资讯,「置顶」或标注在网站内,「公共事务需要公平辩论而非遗忘」。

其他声音

香港律师会会刊早前的文章中指出「历史不会被消除」,因为被遗忘权所赋予的权利只能够移除网上搜寻的结果,并不会直接删除源网站。另外,它的形式范围也具局限性,只能移除以人名进行搜寻的结果,如其他用户以其他相关字眼搜寻,同样能够找到一样的资讯。

有不少反对被遗忘权扩大化的人认为,使用者要求删除的内容往往涉及大众利益,而且刊登行为并无触犯法律,受影响人士不能单凭个人立场出发作考虑。香港独立媒体筹办人林蔼云认为被遗忘权会对编辑新闻造成不便,一旦连结被撤除,记者的报导便无法传递出去。

互联网似乎从来不会遗忘,小至儿时照片,大至诉讼案例、公共事件等,我们是否应该拥有被互联网遗忘过去的权利?「被遗忘权」的边界又该设定在哪?

原文:《欧盟拟扩大被遗忘权,反对者忧其成为审查工具,公民隐私与言论自由如何平衡?》 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180913-roundtable-tech-right-to-be-forgotten/
© 端傳媒 Initium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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