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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为狗踢人,致孕妇高危早产入院,触犯了哪些法律

9日,杭州一名孕妇杨女士在微博上控诉称,遭杭州本地一名网红“Saya一”(陈某伊)殴打致先兆早产。

杨女士在微博上称,她已怀孕32+周,7日晚,她和丈夫牵狗散步回家,在君尚金座酒店门口,一只没有牵绳的狗(法国斗牛犬)突然朝她身上猛扑,一旁的丈夫为了保护她,于是用脚将狗推开。边上一名女子立马上前指责,为什么无缘无故踢她的狗?随后双方发生口角,这时女子的母亲也加入了进来,不停辱骂和诅咒肚子里的孩子,之后还和女儿两人一起撕扯孕妇的头发,狠推她的肚子。

据杨女士称,因冲突中受到对方不断的言语刺激以及肢体推搡,她当场呼吸急促倒地,被紧急送医。医生判断,由于可能引发早产,她被送到省妇保产房待产,期间被院方警告有高风险流产征兆,丈夫签下了多张病危通知书。直到9日,她还没有脱离高风险早产的征兆。

据了解,“Saya一”在微博上是一名网红,微博认证为“时尚红人”,拥有超过300万名粉丝。自己在经营一家淘宝店,主打女装,生意不错。

陈某伊

有住户看到双方争执的部分情况

事发当晚,冲突发生在滨江君尚金座的楼下,因有不少网红入住,又被人称为“网红楼”。

17楼一位住户说认识杨女士,“事发那天晚上,我看到婷婷(杨女士)坐在地上,挺个大肚子,整个人在大口喘气,脸色挺难看的。网红和她妈一边走一边骂很难听的话,’你的孩子就该流产,不应该生下来’之类的。”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阿姨说,“那天晚上8点多,我看到在大堂,警察准备带那个女的回派出所,但她死活不愿去。警察只能强制传唤。”另一位李阿姨看到当时网红的妈妈情绪激动,不断和警察争论。

9月11日凌晨,滨江警方再次发布最新处理情况:

2018年9月7日晚20时许,滨江分局长河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长河街道君尚金座有人打架,民警迅速出警赶至现场。经了解,系陈某伊(女,君尚金座住户)、施某华(女,陈某伊母亲)与杨某(女,孕妇)夫妇因遛狗引发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无明显伤势,杨某因情绪激动引发身体不适。当晚,公安机关依法将陈某伊强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施某华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强制传唤调查,杨某由120送往医院救治。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施某华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已被依法行政拘留。陈某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已基本查清,因目前杨某正在医院治疗,伤情程度尚需医院进一步诊断确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对杨某伤情进行鉴定后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相关进展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发区域禁止饲养烈性犬

杭州主城区为犬类重点限养区,市区的郊区(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事发地属于杭州市滨江区,是一般限制养犬区。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一般限制养犬区内,集中居住单元式楼房的,不得饲养烈性犬。而斗牛犬、中华田园犬、比特斗牛梗等都属于烈性犬,禁止饲养。

孕妇丈夫:希望走司法程序

事发后,多名网友对陈某伊进行人肉搜索,并在其经营的淘宝店给出差评。杨女士的丈夫称,住院的妻子情绪很不稳定,“我们只是希望走正常的司法程序,不希望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律师观点

四川新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林:

首先,这件事就目击者所说信息,很明确是法斗犬的恶扑行为引起的孕妇老公自卫行为。从常理上说,理应是网红就其犬只的不当行为向孕妇及其老公道歉,绝非质问孕妇老公为何踢出其犬只。

其次,该网红在孕妇老公离开之后侮辱、攻击孕妇,涉嫌侵犯名誉权及故意伤害。

从法律角度而言,网红不分是非、对孕妇辱骂、攻击的行为性质恶劣,加上社会对此事关注度高,该网红避免不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其母在警方履行职责时恶意阻拦也已违法,视其行为严重程度也应给予行政处罚。当然,不排除还存在网上遗漏的信息,导致网红及其母受到刑事追责。

犬只引起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我们并不主张狗命不如人命,无论发生什么都是犬只的错,应根据当下的具体情况,站在对方角度看待发生的事。犬只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攻击性,主人应当尽职对其进行约束,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为自己、自己的犬只负责。遇到问题应当冷静沟通,避免事态持续恶化,不然恐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楼韩江:

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行为是违法行为,我国《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均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伤人的女网红及其母亲具体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还有赖于警方的进一步调查。

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杨女士可以选择起诉维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我们还应当知道:

①如果是两人是一起打人的,那就是存在共同侵权,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如果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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