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生不愿意分手,网购了含有氯化琥珀胆碱(通常用于全身麻醉,也有用于注射死刑)成分的注射器具对女友进行注射,导致女友抢救无效死亡。
案子的结果是,男生家人和受害者亲属达成了谅解协议,于是法院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
因为“从轻处罚”了,舆论并不友好。质疑主要有两点——
1.受害者本人已经死了,谅解是受害者亲属谅解的。亲属代替受害者本人谅解就能让罪犯得到从轻处罚,这对受害者公平吗?
2.赔钱就能免除死刑,跟用钱买命有什么区别?
要真的弄明白这两个问题,得从刑事和解说起。
刑事和解
1974年,加拿大两个少年干了坏事儿——砸窗户、刺轮胎、损坏教堂商店和汽车,一共侵犯了22名受害者的财产。一个少年观护人问22名受害者对两名少年的处罚意见,多数人希望两人弥补损失而不要判刑关他们。法官采纳了此意见,于是两个少年对受害者道歉并弥补损失。
这里的调解就是刑事和解,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刑事和解案例。
简单点说,刑事和解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真心道歉+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or家属)的自愿谅解后,国家机关就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本来,法律的一大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犯罪的定义、构成条件、量刑幅度等等全部都由法律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才能叫做犯罪,处罚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罚。
也就是犯了多大罪就受多少罚。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案件一旦进入程序,就会完全交由国家机关处理,国家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再依照法规进行处罚。但这种方式,只想着如何处罚罪犯却忽略了受害者本人的想法——
受害者更想要赔偿怎么办?
受害者不想和加害者的关系搞得太僵怎么办?
加害人是被罚了,但加害人和受害者之间的矛盾解决了吗?
再加上,这种处罚方式的效果并不明显——无论是威慑犯罪还是教育改造罪犯、缓解社会矛盾,都不明显,犯罪率并没有下降,刑事案件执行率低,受害者得不到赔偿,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
反倒还带来了一些问题——司法效率低,羁押任务重造成司法资源投入过大增加了社会负担等等。
所以一种新的以受害者为中心、着重修复受害者和加害者社会关系的司法模式出现了——恢复性司法。
刑事和解制度就是恢复性司法的典型手段。一些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兼顾了受害者、加害者双方的个人利益,更符合保护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现代法治精神。
我国的刑事和解
加拿大案例后,刑事和解作为传统法律的补充手段迅速扩散到世界各地。
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开始摸索使用刑事和解,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规定在轻伤害案件中,如果加害人和受害者达成了和解,就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同时,检察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就可能被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这之后各地的检察院纷纷出台了关于推行和规范刑事和解的文件,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版单独辟了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刑事和解进行制度上的规定— —只有以下情况,才可以使用刑事和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我国的罪刑是没有轻重罪之分的,但一般认为,以3年为期,法定刑(法律规定的,不是实际判决的)3年以上的是重罪,3年以下是轻罪。
所以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案子必须是:
因为民间纠纷产生的轻罪;
渎职犯罪案件不行
7年以下的过失犯罪
加害人在五年内没有故意犯罪
实践中,刑事和解的确多用于未成年案件、轻罪和过失案件,效果也真真儿是有的。
一项持续两年半(2006年9月-2008年12月)对三个地区8个基层检察院1493个案件进行的跟踪研究显示,刑事和解——
对罪犯回归社会以及防止重新犯罪有点用——回访的143名和解的加害人,全部都没有重新犯罪,88.8%的人都重新就业和上学了。
能更好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受害者通过刑事执行获得经济赔偿的最高只有33.2%,最低的仅仅0.5%,而通过刑事和解获得经济赔偿的有91.4%。
还有一些别的好处比如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关系缓和、减少羁押、提高司法效率等等。
到这里,刑事和解制度看起来就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学术界对其也没得啥子争议——觉得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有。
但当刑事和解的使用范围扩大——重罪甚至是死刑也用上时,质疑声就出现了。
用钱买命?
一个栗子。
前段时间闹得人尽皆知的鲁山未成年强奸一案,河南一16岁男生强奸17岁女生,经过检察院主持调解后,男方给女方赔偿8万,双方和解,男生取保候审回学校上课。然后男方猪队友给检察院送了锦旗,检察院制杖把锦旗宣扬出来了……
按照《刑法》规定,满14岁的人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而强奸罪,法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恶劣情节的会处罚到无期、死刑等),可以说是重罪了。
所以舆论的炮轰点就是,强奸罪居然还可以和解?哪怕是未成年能从轻处罚也不带这么玩啊……
刑事和解还用在了死刑案件中。
一项对中部某省七个地级市中级法院2007-2011年的因受害者谅解而改判的数据显示,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甚至是涉黑案件都有用刑事和解的,而且故意杀人案用得还不少;
刑事和解到底有多大用呢?通常来说,刑事和解“和”的只是民事责任部分,在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中,以道歉+赔偿的方式进行和解。但往往民事部分的和解会间接影响到刑事判定——作为量刑考虑因素,会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果——
既赔钱又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只赔钱没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不赔钱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也就是赔偿+谅解可能会导致减刑40%。如果加害者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甚至是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006-2011年的改判死缓数据显示,一审被判死刑,因为取得了受害者(or家属)谅解在二审中改判成死缓的,很多,到2011年甚至占到了75.86%。
所以在重罪和死刑案件中使用刑事和解,往往会被看做“花钱买命”(虽然判决是多种因素的较量,但不可否认刑事谅解书是一条重要的量刑参考因素)。
但“花钱买命”,同命也是不同价的。
几个栗子。
2006年,广东某村一鞋厂,马涛(化名)和工友因为琐事纠纷,马涛用匕首刺死一人,刺伤两人(一重伤一轻伤)。一审和二审马涛都被判死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为了慎用死刑,于是对受害者和马涛进行调节,马涛家属赔了受害者15万后,受害者谅解同意对马涛不判处死刑。
马涛从死到生,是15万。
2008年,陈斯因为3年前的借钱矛盾对同村村民陈勤怀恨在心,伺机用铁锤锤击陈勤儿子后逃走,陈勤儿子死亡。一审和二审陈斯都被判处死刑,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时进行了调节,陈斯家属赔偿7万后,陈斯改判死缓。
这里,是7万。
2010年,官二代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校内酒驾飙车,撞死和撞伤学生各一人后试图逃逸。被学校保安和学生拦住时,李启铭喊出了那句发人深省名垂千古的——我爸是李刚。经过重重较量之后,李启铭家属和受害者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赔给死者家人46万,伤者9.1万。李启明被酌情从轻处罚,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判了6年。
这里的谅解,花了55.1万。
条条大路通罗马,有人生来就在罗马。就连犯罪赔偿,都得看伤害自己的人身家。
这也就,让重罪和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在正义的边缘试探。
家属能代替死者吗?
另一个要追问的是,在重刑和死刑案件中,受害者已经不幸死亡,家属代替受害者本人谅解加害者,合理吗?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孙万怀认为,受害者的生命状况,正是刑事和解用于轻罪案件和死刑案件的本质区别。
刑事和解制度出现的原因,就是为了提高受害者地位,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如果受害者死亡,和解的基础就不存在了——受害者都没了怎么让两方和解?怎么解决两方的矛盾?
家属继承受害者财产这ok,所以家属获取受害者的赔偿,也没问题。
但生命是独立的,即使被害人同意让渡生命,他人也无权处理。在受害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家属没权力认可亲属生命的被剥夺,也没权力代替受害者原谅加害者。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形成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只能用于轻罪和过失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仍然在重罪和死刑案件中出现。刑事和解到底能不能用于重罪、怎么用,学术界和司法机关都还在探索。
不过无论怎样,任何政府在制定任何政策和制度时,都是力争用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
多数派才是永远的胜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