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游**、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游**, 52****1973********,2021年5月接种一针“科兴”
江**, 36****1975********,2021年7月21日、8月16日分别被迫接种两针“科兴”
对象: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股东: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股东: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8600088085T
企业性质: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涉嫌罪名:诈骗罪等
法定代表人:潘爱华,董事长
主要人员:卢毓琳(副董事长)、冒大卫和王楠(董事)、尹卫东(经理董事)
法律依据:《反有组织犯罪法》、《刑法》
犯罪事实:
科兴公司及其股东、管理层,隐瞒“科兴疫苗”只是“试苗”、“试验疫苗”的真相,骗取全国人民普遍签字同意或默认接种“科兴疫苗”,放任或追求受种者患病或死亡,隐瞒致病、致死数据,以非法占有医保基金为目的,实现短时间暴富、大发国难财的目的,构成有组织诈骗犯罪。
事实和理由:
科兴公司及其负责人、责任人的主要罪过是虚构事实(防感染、防重症)、隐瞒真相(试验疫苗不是合法疫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库储存的群众财富,严重损害群众健康和生命。
1、虚构事实
什么是疫苗?疫苗是用于预防感染传染病的,起不到预防作用的药物就不能称为疫苗。科兴公司虚构了“能预防感染”的“疗效”,欺骗全国。
国家的新冠疫苗接种政策很明确,是围绕“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禁止强制”,而不是全民接种。然而,科兴公司却雇用“收钱办事”的专家夸大疫苗作用,谎称“预防新冠肺炎死亡可以达到100%”,从不提示疫苗的副作用,让公众误以为新冠疫苗有益无害。
我国战胜新冠疫情靠隔离防疫和整体辨证的中医药全程参与,2020年5月17日至2021年1月26日,大陆只死亡两例(河北石家庄和吉林通化各1例),其余约9000例全部治愈,死亡率万分之二(0.02%),比普通流感的致死率0.1%低八成,完全没有必要全民打疫苗。然而科兴公司有组织地强制和变相强制全国人民接种疫苗,不仅没有预防感染、预防轻重症作用,反而造成大量毒副作用和人间悲剧。
2、隐瞒真相
疫苗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境内上市的疫苗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网上公开资料显示,目前给群众注射的科兴疫苗是“紧急使用授权或附条件上市”。许多疫苗只是在境外经过了三期临床试验,在境内并没有经过三期临床试验,包括科兴。因此目前的接种者都是三期临床试验的参与者群众只是实验室外的“小白鼠”。
至今一年过去,科兴公司仍没有公布副作用和“耦合”实验数据,隐瞒并发症、后遗症、死亡率。与科兴疫苗类似的辉瑞疫苗已经在美国法院被迫公开,不良反应达到92页之多,抗体产生的有效率仅有12%左右。
疫苗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但是,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均不能查询到“紧急使用授权或附条件上市”的疫苗说明书。
3、死伤自负
科兴公司通过组织一些专家匿名出具鉴定报告,谎称所有不良反应都是“耦合”、“基础病”引起,逃避最低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更彰显了其主观恶性、犯罪危害的普遍性。
疫苗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但是,群众接种前需要签署对科兴疫苗的免责文件,因此受到损害时既无法追究科兴公司的赔偿责任,也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法律分析
(一) 诈骗罪的构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科兴疫苗是直接致害中国人民的有毒有害实验品,非合法产品,科兴疫苗的生产厂家当然对此承担无限责任,包括受种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致伤使受种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双重受损,致死则使受种者人身安全彻底失去。所以科兴公司负责人、责任人应对其“产品”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 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
科兴公司涉嫌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
行业领域:医药
行为方式:强制,变相强制
行为后果:欺压群众,扰乱秩序
如果仅仅是意外、偶然,该公司秉承良性、善意的态度妥善处理,那么构成民事纠纷,极少数受害者的损失也能得到弥补。然而事实是科兴公司有关人等故意隐瞒事实和真相,骗取受种者“同意”与配合,有组织地套取国库医保资金,并恶意逃避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利益链的暴利最大化、人民群众的损失最大化。这是对不特定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工作秩序、信用秩序和国家管理秩序的全方位破坏、侵犯,已经不是极个别的受害事件,也不是出于妥善处理的善意而是致人死地而无视的恶意,是对公众生存权、健康权的全面加害,其主观恶性十分明显、恶劣,其行为危害性非常普遍、严重,其骗取国家资金的数额非常庞大,已经不是普通诈骗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而是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有组织犯罪、性质最严重的有组织犯罪,科兴公司是利益链条的核心,是加害中国人民的主犯。
关于罪名,我们认为诈骗罪不足以概括、体现其犯罪行为的整体危害性,考虑到我国至今尚无新冠疫苗研发技术和民族实体,科兴疫苗核心技术和控制者均来自全球“疫苗”高地——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疾控中心又是中疾控的建立者、指挥者、控制者,科兴公司所作所为的本质是为美国谋取战略利益,具有弱化中国政府、残害与清除中国人民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因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叛国罪、反人类罪等可能更合适。
综上,依法举报。
由于此事主要是国民受害的全国性重大事件,所以向国家监察委员会举报;由于此事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共同犯罪,所以一并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
此致
国家监察委员会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举报人:游**、江**等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