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乘坐宝马车的男子刘某某提刀追砍一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昆山市公安局通报称,当晚双方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导致冲突,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无生命危险。
刘某某原名刘某龙,浑身多处纹身,其生前几段娱乐视频也被网友传播,有多名当地网友称,刘某某自称“龙哥”。一位与刘某某相识多年的纹身店老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平时一喝多酒之后,就像发疯的牛一样。”
29日上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8·27”街头砍人案,已连夜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被控制。29日下午,该检察院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于某某已被刑拘。”
记者了解到,被害人刘某某此前曾有多次案底,2013年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被判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同时,今年3月还曾荣获见义勇为证书。29日下午,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通报称,刘某某因举报有人犯罪线索,“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此事件同时也立即引发关于自行车车主于某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法律讨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于欢案”以后,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已经逐渐开始与人民群众的情感和判断基本接近一致,因此他认为白衣男子受到法律重罚的可能性不大。而周保民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案件最新进展:
自行车车主“白衣男”已被刑拘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据监控显示,21时37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黑色宝马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随后,宝马车司机下车与自行车车主理论,车上一黑衣女子帮助将自行车移到人行道上。
21时38分,刘某某从轿车后座下来走向自行车车主,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47秒之后,刘某某返回轿车取出一把刀,持刀挥向自行车车主,后刀从手中脱落,紧接着自行车车主抢起落地的刀捅向刘某某,随后追砍导致刘某某最终死亡。
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该院连夜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29日下午,该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死者生前有多项犯罪前科
纹身店老板:他喝了酒就像发疯的牛
29日中午,当地一位与刘某某相识的纹身店老板姚典(化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刘某某被杀害后,许多朋友都说,“他这样的死法,感觉不好,可事情还是发生了。”
“刘某某这人一喝了酒就是另外一种样子。”姚典说,“像发疯的牛一样。”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刘某某原名刘海龙,36岁,甘肃镇原县人。此前刘某某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4次被判刑。
据裁判文书网上,昆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
刘海龙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该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据新京报公开报道,记者从昆山法院知情人士处获悉,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刘海龙,即是昆山砍人案中的死者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