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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翻墙”的法律分析

近日,网上看到广东、重庆对翻墙的公民进行行政处罚。所谓翻墙,是指绕过国内互联网的防火墙,直接登录国外网站浏览。于是查了一下法律依据。

1996年的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其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17年,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了修订后的《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翻墙”)行为者,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并根据盈利的数额处以不同程度罚款,最高可处1.5万以下罚款。

看来,对于“翻墙”处罚确实是有法律依据,但是该条款,尚需进一步解释,譬如该“国际出入口通道”是专指物理通道,还是包括软件通道。目前的翻墙软件,并非私接电缆,只是软件算法改变,而得以登录外国网站。另外,对于翻墙的执法也是选择性执法,譬如前段时间的华为用苹果手机翻墙发信息,亦是无妨,只是内部降薪处罚。

最重要的是为何要处罚翻墙呢?行政处罚一个行为,是因为该行为有社会危害性,但是翻墙本身未必有社会危害性,譬如翻墙去寻找科研论文,是为提高学术水平,当然如果翻墙是寻找危害国家安全材料的,则可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去处罚,而不必因噎废食,一律禁止翻墙,否则与明清禁海,又何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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