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张千帆
张千帆:由于公权力未能得到有效约束,警察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其中对女性的侵犯性质尤其恶劣。
两个多月前,中国的“米兔运动”轰轰烈烈突然降临,不少“公知”大V和公益人士卷涉其中,公知圈内也对运动的方式和效果产生了激烈争议乃至撕裂。
当时被忽视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公权力的性骚扰。和警察等公权力相比,公知圈或公益圈的权力资源即便有,也十分有限。受害者尚可能实现私力自救,或诉诸网络舆论使侵害人声名扫地。然而,公权力的性骚扰就远没有那么简单了,因为关系的失衡被放大了许多倍。在职场内部,上级通过巨大的权力资源得以对其下属维持不正当性关系,即便下属不愿意也慑于其掌握的公权力资源而无可奈何;在监狱、看守所甚至一般公众场合,警察等一线政府工作人员则可能依仗手中掌握的强制权力,对普通平民实施性骚扰。最近发生在广州的一起警察针对女律师的恶性侮辱,即为其中的一个恶例。
今年9月20日,广州律师孙世华女士接到通知前往荔湾公安分局的华林街派出所,办理一家老上访户的取保候审。当她要求主办案件的陈姓警员提供姓名警号时,陈警员用力将工作证甩向孙律师。后者本能地用手遮挡,竟立即被指控为“袭警”!随后遭到暴力围殴、掐脖,并以查验身上是否藏有“凶器”为由被强令脱衣搜身,致使其精神遭受严重伤害。事后看,针对孙律师的暴力侮辱很可能是事先设好的一个“局”,或许是要警告她不要代理老上访户等“敏感”案件,或许是报复她自己的“敏感”家庭背景——她丈夫是隋牧青,刚刚被广东司法厅吊销律师执照的知名维权律师。具体出于什么动机,局外人不得而知,但不论是哪种动机,针对孙律师的暴力侮辱显然是严重的公权滥用,不仅和正当合法的警察职能风马牛不相及,而且涉事警察个人已经触犯刑法。
事实上,广州警察针对女律师的侮辱已经不是普通的性骚扰,而是已经构成“强制猥亵”或以暴力胁迫“侮辱妇女”的犯罪。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很适合对孙律师实施恶性侮辱的警察,其“暴力”、“胁迫”、“强制”等方式显然存在。就在这起事件当中,受到强制猥亵或侮辱的女性即不止孙律师一人,而是还有两名女上访人,其中一人因为用手机拍摄了现场视频而被强令脱衣搜身。可见某些警察对于玩弄公权、胁迫侮辱妇女已经习以为常。
由于公权力未能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警察侵犯上访人、维权律师的基本权利等恶性事件屡见不鲜,其中对于女性的侵犯性质尤其恶劣。如何防止这个特定场景下的公权滥用?这是一个老话题,我也没有什么良方。唯一的办法就是让受害人像孙律师那样,勇敢地站出来揭露公权滥用的恶劣行径并追讨他们的法律责任。即便不能将恶警绳之以法,也要让他们声名扫地。我也希望“米兔”与女权运动的倡导者不只是聚焦于公益公知圈,而是更多关注被公权力粗暴侮辱和骚扰的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