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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发琦实名举报全文:陕西原省长袁纯清、省委书记赵正永 伙同陕西省政协常委刘娟盗取国有资产

实名举报陕西原省长袁纯清、省委书记赵正永

伙同陕西省政协常委刘娟盗取国有资产

王沪宁、栗战书同志

并呈政治局:

我叫赵发琦,1986年在老山前线负过伤,1992年自谋职业,现为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16日,为与陕西地矿局西安地质勘查院(下称西勘院)探矿权纠纷事,我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高院。该院一审判决我方胜诉。对方上诉后,最高院在陕西省政府“密函”干预下,于2009年11月裁定发回重审。2011年3月,在省政府操纵下,陕西高院判决我方败诉。我方随即上诉,又一个5年过去了,仍然未有判决。

本案的实质,是榆林横山县波罗井田15.6亿吨优质煤田探矿权的归属。过去的十年间,该宗探矿权市值曾高达数百亿,我公司匹夫怀璧,合法拥有的探矿权成了官商豪夺的猎物。十年间久审不决,根源在于陕西省省长、书记袁纯清、赵正永等,假手奚晓明等腐败分子操纵司法。据统计,卷入本案的高官,至少有时任省长的袁纯清、副省长赵正永(后任省长、省委书记)、副省长洪峰、劳动部部长郑斯林(原陕西省副省长),和现已落马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等。

2003年,我公司和西勘院签订《陕西榆林横山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在向主管部门报备后,我方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勘查费用,探矿权转让事实上得到了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合同在正常履行,双方并没有纠纷。但袁纯清和赵正永,为了自身仕途的“进步”,竟通过副省长洪峰强令西勘院将波罗煤矿“一女二嫁”,安排西勘院与郑斯林的密友刘娟旗下皮包公司“合作”,以攫取我公司合同利益,并鲸吞巨额国有资产,最终将波罗煤矿转卖给境外公司,获利21亿元。据了解,这位神通广大的刘娟,在化身“港商”前,曾供职于安康地区文工团,1990年代初才调入省政府办公厅为领导服务,司职打字员。

2006年10月19日,陕西高院一审判决我公司胜诉,认定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判令西勘院将探矿权转到我公司名下。西勘院上诉后,在奚晓明干预下,最高院放下身段,“诚邀”陕西省政府派员来京“座谈”。2008年5月4日,袁纯清签发了给最高院的陕政函【2008】54号文件(机密),认为双方合作勘查合同应属无效;一审判决对文件的理解不正确;合作勘查与探矿权属无关。该“密函”强调,最高院若维持原判,将产生严重后果:一是对煤矿开发正常秩序造成混乱,二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是不利于陕西省委省政府对煤炭资源“三个转化”原则的落实,将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消极影响。袁纯清要求最高院一定要“充分考虑和重视陕西来之不易的良好发展大局,作出公正判决。”最高院心领神会,2009年11月4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子回到陕西后,袁、赵等人的干预越来越得心应手,也越来越肆无忌惮。

继任省长的赵正永,对凯奇莱诉西勘院勘查合同纠纷案,事无巨细事必躬亲。重审开庭前,赵先于2010年8月30日和11月3日两次召开省政府党组专题会,直接认定民事合同无效,并签发了文件。他指令省和榆林工商局撤销我公司的工商登记,严令省公安厅和榆林市公安局伪造“证据”曲解法律,置我公司对西勘院付出上千万元的事实于不顾,用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对我立案、通缉、抓捕和审判。在他的压力下,经手合同行政流程的各部门十几位公务员被处分和处理,省国土厅被迫秘密发出陕国土资发【2010】67号文,悄悄撤销了陕国土资办五年前公开发出的【2005】65号文。在替法院预先作出了判决结论后,赵正永又安排省纪委和监察厅督战陕西高院。2011年3月30日,陕西高院一审判决我公司败诉。我方随即上诉,案件又回到了最高法院。此时,距我方起诉维权,已经过去了整整5年,公正遥遥无期。

我们没想到,最高法院分管副院长还是奚晓明!陕西当局干预请托案件轻车熟路,行政勾结司法枉法裁判,闹剧再次在最高法院上演。2013年6月25日开庭后,陕西高院副院长曹建国专程来京,转达省委赵正永书记的意见,他代表省委省政府,要求最高院“务必按照陕西省委的意思判决此案”。于是,早就该及时出判的本案,一拖又拖了三年。但陕西当局和背后的利益集团,从未停止对案件的“关切”。我们深信,包括周强院长在内的最高法院现任领导人,都有可能受到了来自陕西省委省政府的压力或者干扰:2016年,陕西高院曹建国再次衔命来京,重申陕西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原定的开庭计划,被再次取消。

我坚持司法维权十多年了,还曾被榆林非法关押过133天,但没有过一次上访经历。我相信法律本应公正,不想用其他手段干扰法庭的判断。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我穷尽了一切可能,从身家巨万的富豪,沦为债台高筑的斗士,我已经成了见证中国法治状况的“磨坊主”!但是对诱惑对威胁,我坚决不低头,不后退。所幸,我搜集并掌握到了袁纯清、赵正永、郑斯林等高官阻挠合同履行、插手民间纠纷、干预司法审判的大量书面文件,见识了奚晓明等干预案件的卑劣行径,承受了从陕西到最高两级法院枉法裁判的苦果。好在,白纸黑字铁证如山,我相信今生后世,想研究司法如何腐败和如何颠倒黑白,都可以从我的经历中找到活生生的资料。既然,中央宣称反腐败“永远在路上”,既然三种全会确立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四中全会号称全面依法治国,六中全会声称全面从严治党,而且就在11月2日,中央第十一轮巡视将对最高法院等27个单位开展专项巡视,我期待我的经历和煎熬,期待我这桩历时十年的案件,来检测没有了奚晓明的最高法院,究竟还想拖到什么时候,到底还能不能给我个公正的说法。

为此,请求王沪宁、栗战书并政治局全体,能为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撑腰”,为该院依法公正及时办案,排除来自陕西方面和利益集团的阻力,共同捍卫法律的尊严。袁纯清、赵正永、郑斯林、奚晓明等高级领导干部,应当对中央说明情况,中央应当给我一个说法。

下文论述的纠纷事实、相关证据,乃至袁纯清、赵正永等干预司法的过程,所依据的主要是官方文件。本人愿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也愿意根据巡视组查办案件的需要,随时现身说法配合调查。

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

赵发琦

电话:18210833665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2016年11月3日

案 件 综 述

这是由陕西省主要领导们制造的一起破坏经济合同、并以“女港商”的名义盗取国资的大案。首先,简单地说,在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之间,并没有纠纷。它是有关领导为了把国家利益输送到“女港商”名下而强令阻止西勘院和凯奇莱之间正常履行合作的行政权力所制造的“纠纷”。

这个简单的民事案件,两次在最高法院二审八年半,至今没有作出一个生效判决。最高法院不仅在2008年主动邀请陕西省政府发机密函干预案件,更是在十八大之后,仍然心甘情愿地接受陕西省政府的“干预”。

期间,陕西省两任省长袁纯清、赵正永为了本案费尽心机,先后订制了4个秘密文件(包括1个机密文件),其中两个秘密文件直接关系到判决结果,且最高法院和陕西省高院都深度参与其中。

在这个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赵正永不仅让陕西省政府党组替代法院判案,还炮制出一系列行政、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到最高法院,一路打遍中国各级法院,打遍了民事、刑事、行政各类诉讼。

在这场马拉松式的诉讼中,一些政府官员和法院展现了难能可贵的良心,榆林市、榆阳区两级法院在省委书记赵正永的淫威下仍然作出公正判决。即使是陕西省高院在原一审判决时,官员没有插手的情况下,也能秉公判案。还有陕西省国资委,在袁纯清、赵正永一力要把上百亿资产送给女港商刘娟的情况下,还有勇气去制止延长石油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是,更多身居高位的人用他们的丑陋和颟顸饰演着本案中的丑角。他们的这种裸奔行为对国家组织机体的破坏,远比私下腐败更为严重。

本案是中国司法体制现状和尴尬的生动写照,同时反映出在权力夹缝中挣扎的“市场经济”的真实地位。作为亲历十年诉讼的我,希望给中国法制史留下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

(本文所涉及到所有秘密文件,均被媒体、法院公开过,不存在泄密)

一、西勘院与凯奇莱签约履行经过

2002年7月,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勘查院在陕西省国土厅依法取得“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煤矿普查”探矿权,面积为279.23平方公里。

2003年5月10日,西勘院委托陕西秦地矿业权资产评估公司对波罗煤矿探矿权做出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16.98万元。

2003年5月15日,西勘院与山东鲁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波罗煤矿合作勘查合同,合同约定矿权总价款为1300万元。但山东鲁地很快因投资风险大而退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2003年8月25日,西勘院与凯奇莱签订波罗煤矿合作勘查合同书,对波罗煤矿进行详查和精查。合同约定矿权总价为1500万元人民币,凯奇莱支付西勘院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拥有80%的权益,在此基础上,西勘院与凯奇莱按2:8比例出资对该区煤炭资源进行详查及精查。合同约定,对合作勘查所取得的成果,由双方按所占权益比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或由双方协商,西勘院将所占权益经法定机构评估后转让给凯奇莱,由凯奇莱独自开发。

2004年3月,西勘院将与凯奇莱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探矿权评估报告摘要报送省国土厅备案。国土厅认为,按照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44条,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规定,双方将合同报我厅备案即可,但按照省政府2003年“21次会议纪要”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凯奇莱向分管副省长陈德铭反映,陈德铭批示省国土厅处理。

2004年6月10日,西勘院收取凯奇莱公司详查设计费10万元。

2004年8月8日,省国土厅向陈德铭书面汇报:“我厅认为,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开发院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该公司已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可批准其合作勘查。但应在进入开发阶段,按照我省规定,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按省政府要求,依法转让探矿权。”

之后,西勘院要求凯奇莱支付前期探矿权费用,凯奇莱随即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

但西勘院的上级单位省地矿局却要求西勘院终止与凯奇莱的合作勘查合同。2005年3月25日,西勘院发函凯奇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与你公司签订合作勘查项目《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由于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西勘院同时退还凯奇莱1200万元。

上文多次提到的21次会议纪要是由陕西省政府于2003年10月20日召开第21次常务会议后形成的秘密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对由省政府前几年已经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21次会议纪要就是省政府“订制”的“家法”,贯彻整个陕西省的能源政策,也是本案的“宪法”,后面被大量引用。21次会议纪要的出台,导致西勘院持有的上千平方公里的矿权转给形形色色的“红顶商人”,陕西本省内类似铜川矿务局这样的老牌大型矿务局都没有拿到,而进来的是山东兖矿、鲁能,安徽的淮北等企业。

凯奇莱接到函告后,向时任陕西省长陈德铭写信反映西勘院终止合同的理由,不符合陕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诚信陕西、开放陕西、依法行政的要求,请省长主持公道。

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收到反映信后,处长滕西鹏、副主任科员张亚勋找西勘院、省地矿局、国土厅、发改委有关人员进行了解,于2005年4月28日向陈省长书面汇报:“经查阅和对照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并与部门核实,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探矿权评估报告的备案与否不影响合作勘查合同的履行……省发改委认为合作勘查无需进行项目审批……对省地矿局认为该合同与2003年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精神不一致说法,我们找不到充足理由。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法规政策规定未对该合同履行构成实质障碍。建议双方本着公平诚信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省政府这个答复,形成了主管部门国土厅对双方合同的备案和探矿权转让的批准,亦即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正是这个答复,导致赵正永在2010年对国土厅、西勘院等14名公务员的撤职、降级等处分。

在省政府的上述调查期间,西勘院主动找凯奇莱公司,要求继续合作。应西勘院野外详查施工的紧急要求,凯奇莱向其转汇900万元,西勘院于2005年5月26日出具了收款收据。

2005年10月,西勘院与凯奇莱合作勘查完成详查工作,波罗煤矿勘探出15.6亿吨的储量。

2005年7月28日,陈德铭省长在省政府办公厅的报告上批示“转省国土厅研究处理”,省政府于7月29日将批文转省国土厅。

接到陈省长的批示后,省国土厅于2005年8月5日,9月19日,两次组织西勘院与凯奇莱进行协调,并起草了关于协调解决波罗煤矿合作勘查争议的情况报告,于10月12日召集西勘院代表樊晶和凯奇莱代表赵发琦在报告上签署了同意国土厅处理意见的意见,2005年11月8日以“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件”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地矿局、双方当事人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

65号文件的结论是:“2004年3月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将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勘查区探矿权评估报告摘要送我厅备案。经审查,我厅认为,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65号文件的具体结论包括:“(一)、双方同意继续以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进行合作勘查。并同意合作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进行后期开发。(二)、经查,双方合作勘查的范围与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的榆横矿区北区波罗井田规划方案范围基本一致,周边部分超出。(三)、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省主管机关汇交前期完成的详查工作地质资料,并将合作勘查的勘探(精查)工作设计报我厅进行审查。(四)、按照国家、省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合作勘查的探矿权人为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双方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维护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从上述第三条结论可以确定,主管部门省国土厅已经确认双方完成了波罗煤矿详查工作这一事实,同时要求合作双方继续推进精查工作,上报精查设计方案。

看上去这个文件的结论应该使西勘院与凯奇莱的“纠纷”平息,合同正常履行下去。但是,以下的事实表明,它并没有影响到有关官员主导下的在实际进行的另一套旨在让“女港商”刘娟无本万利地攫取利益的操作。

二、省政府出尔反尔,制造“一女二嫁”事端

2005年11月15日,有关领导阻止西勘院与凯奇莱合作的真实目的暴露:这一天,省国土厅又接到陈德铭、洪峰两位领导批示,要求省国土厅“研究”,让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和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波罗煤矿的勘查工作。

这里的横空出现的中央企业“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是曾任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的郑斯林(书记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兼任)特意拉来为“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作陪衬和掩护的。此后,中化工程公司仅仅陪同香港益业公司出席仪式、让香港益业借用自己名义注册合资公司,但实际上它并不出资也不占有约定股份,合同还规定在中化工程公司退出“合作”时,必须把股份转给香港益业公司,到后来中化工程公司真的分文不取照此办理了,所获收益:零元。

作为香港益业公司董事长的所谓“女港商”刘娟, 17岁中学毕业后进入陕西省安康地区文工团,19岁进入陕西省农业机械化领导小组办公室,1990年进入陕西省政府工作,任打字员。

但权力如此张狂,会让职能部门在操作上为难。9天后,2005年11月24日,省国土厅以(2005)90号文向洪峰副省长提交了这样的报告: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与凯奇莱公司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2004年3月,两单位依法将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土厅备案。因西勘院与凯奇莱发生争议,陈德铭省长批示由国土厅协调解决,国土厅依照国家、省上的有关规定,召集双方代表多次协商,解决了双方的分歧,形成了四条意见,于11月8日以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报告省政府办公厅,抄送省发改委及双方当事人等单位。此报告还附上了65号文。

对此,洪峰副省长于2005年11月25日向陈德铭省长建议:“按照省政府明确要求,陕北煤炭资源委托地勘和煤勘部门代表省政府进行普查和详查,然后根据‘三个转化’原则,根据评估转让给省政府所明确的转化项目开发主体进行精查和开发。所以,地勘局下属单位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联合勘查并不影响中化集团的资源精查项目开发,所影响的仅是勘查资料评估收益在西勘院和凯奇莱之间如何分享。这是勘查环节合作双方合同纠纷,可另作协调,现在当务之急是明确评估转让,由开发主体进入精查和项目启动。请审示。”

陈德铭省长批示:“同意所拟,请洪峰同志协调。开发主体要确有MTO技术。”洪峰副省长批示:“请国土资源厅商发改委、地勘局研办,请发改委落实陈省长‘开发主体要确有MTO技术’的批示。如有矛盾不好协调,请德新同志告诉我。”

2005年12月8日,省国土厅又接到洪峰副省长的批文(1170号),直接要求国土厅对中化工程公司、香港益业公司参与波罗井田勘查工作“提出意见”。至此,省国土厅心领神会,以陕国土资勘便字(2005)375号文件,要求省地矿局“近日尽快就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业公司参与波罗煤矿勘查工作提出意见”。同时抛开凯奇莱公司,先后两次召集中化工程公司、香港益业公司、省地矿局、西勘院布置落实省长批示。

2006年1月13日,省国土厅向省政府上报三条请示意见:

“一、西勘院尽快提交波罗全井田的地质报告;我厅组织对西勘院持有的探矿权范围和本井田规划范围内其余部分分别进行探矿权评估、确认和备案。

“二、根据政府领导批示,西勘院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公司积极主动协商签订‘波罗井田’勘探(精查)合作勘查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西勘院要依法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扩大)探矿权范围,尽快开展全井田的勘探(精查)工作。

“三、按照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公司出资,西勘院负责勘探工作,勘探成果归出资人所有原则,待甲醇MTO项目经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后,由西勘院依法将该井田探矿权转让给项目开发业主。”

根据以上“意见”,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还在合作期间,而它已经按照官方要求,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和香港益业投资集团公司“积极主动”签约了。

“意见”的精髓在第三条:此所谓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业公司的“出资”,实际并未出资,即便出资也没有风险(波罗井田储量已经在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作中,由凯奇莱出资探明)。关键是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业公司被命名为“出资人”,是为了下文:“勘探成果归出资人所有”。

2006年1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110号办文单“同意省国土资源厅意见”的拟办意见,并“呈洪峰副省长审批。”洪峰副省长批示:“同意,请报德铭省长,正永常务副省长审示。”陈德铭省长批示:“同意,原西勘院与凯奇莱纠纷请成岗同志妥处。”(成岗时任省地矿局局长)

西勘院与凯奇莱之间根本没有纠纷,是洪峰、陈德铭等人强行“一女二嫁”制造出的“纠纷”。现在他们又把自己制造的矛盾下放,让下级单位来“背黑锅”。

即便是洪峰副省长在国土厅的(2005)90号文的批示里,有关于“勘查资料评估收益在西勘院和凯奇莱之间如何分享”的问题。当时凯奇莱向省政府各部门反映要求解决这个问题,但没有任何回复。

期间,地矿局局长李成岗一次都没有要求凯奇莱和西勘院协商过,而是按照省委主要负责人的要求,指示西勘院于2006年4月12日与香港益业签订波罗煤矿合作勘查合同书。合同约定西勘院放弃全部利益:“精查工作全部由香港益业出资,西勘院负责勘查施工。在香港益业的开发项目获得核准或省发改委备案批准落实后,本次合作取得波罗井田精查成果和由此产生的探矿权增值全部属香港益业所有”。

与之前省政府、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等部门批文不同的是,与西勘院签约的只有香港益业公司,央企中化工程公司消失不见。之后履行该合同的也不是香港益业公司,而是刘娟在与西勘院签约后才在陕西注册成立的私人皮包公司。

放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以上文牍旅行的玄机不难明了。

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在探明资源储量之前,政府有关部门都能依法按章行事的,因为探矿需要投入,而地下有没有矿,能不能找得到矿,却是未知数,这时需要凯奇莱投入资金,支持勘探事业。在探明了储量有了利益后,他们就要把凯奇莱踢出去,以便把成百上亿规模的利益输送给刘娟。翻脸,比翻书还快。

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约前,根本没有对波罗煤矿前期已经完成的勘查成果进行评估,签约后更没有评估,直到今天。香港益业与西勘院的合同约定精查费用3085.10万元,刘娟都没有按约支付。2014年,刘娟把项目卖给香港秦皇集团公司后,才按省有关领导的要求,由秦皇集团公司补足所欠精查费用一千多万元。

2006年5月16日,凯奇莱将西勘院诉至陕西省高院。

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一、2003年8月25日原被告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二、判决生效后10日内,西勘院支付凯奇莱公司2760万元违约金;三、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西勘院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

三、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动邀请陕西省政府干预最高法院司法审判

权力过于自信的疏忽,使西勘院一审败诉,2006年11月7日,西勘院向最高法院上诉。对此结果,赵正永暴跳如雷,2007年1月10日,在最高法院审理期间,赵正永还在省政府3607号办文单上批示,要求省高院重新复核此案。赵副省长可能不明白,已经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陕西高院还怎么复核呢?

按照民诉法,二审期限是三个月,但最高法院却审了三年,总共开过两次庭,每次只有半天约3小时。庭审中,主审法官王宪森说这个案子核心打的只有一个文件——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可见,案情并不复杂,事实也很简单。

但较量不在法庭,审判权不在法官。2008年4月底,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避开原、被告,主动邀请陕西省政府官员到最高法院“商议案情”。省政府副秘书长周玉明带领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等部门工作人员到京,与最高法院民二庭密谈。

2008年5月4日,陕西省省长袁纯清签发“机密”陕政函(2008)54号文件致最高法院。密函开篇写明:首先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对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的高度重视。现按照最高院民二庭与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座谈时的要求,将有关情况和我省意见报告如下。

一、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作勘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三、合作勘查与探矿权属无关。密函在适用法律上批评了省高院以后,最后发出一道政治判决:四、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一是出现“仿效”效应,对已形成的煤矿开发正常秩序造成混乱,二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是不利于陕西省委、省政府对煤炭资源“三个转化”原则的落实,将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和重视陕西来之不易的良好发展大局,作出公正判决。

凯奇莱获知后,多次向最高法院申请公开密函内容,要求给予反驳的权利。既然秘函是陕西省政府应最高法院的要求作出,最高法院就有义务向当事人公开,让当事人质证。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法学专家范忠信等人也向最高法院写信呼吁公开密函,抵制政府干预司法。但最高法院均已涉密为由不予公开。

2009年5月初,最高法院审委会决议将案件发回重审。迟疑了几个月后,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将案件发回陕西重审。

2010年8月2日,中国青年报发文《公函发至最高法,谁在干预司法》,随后中国新闻周刊、新华社瞭望周刊、财经杂志做了封面专题报道,人民日报、南方周末等媒体对该事件也进行了报道、评论,引起了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之后,由陕西省政府起草,以陕西省委的名义向中央作了汇报。周永康批示:正确引导舆论。随后,赵正永变本加厉,赤膊上阵,不仅以政府替代法院直接判案,更打击报复当事人和涉事公务员。(下文详述)

(该文件于2010年被中国青年报、中国新闻周刊公开报道过)

四、袁纯清给最高法院密函中“保护国有资产”的说辞完全是贼喊捉贼

2005年,刘娟拉着中化工程公司这个央企和她自己的香港益业投资公司与陕西省政府签约,以央企控股、引进外资的名义承诺在陕西投资165亿元,建设240万吨煤制甲醇项目。陕西省政府指定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业公司为项目业主。事实上,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业公司只是骗取资源的道具,真正操盘项目的是刘娟与陕西政府和西勘院签约后在陕西注册成立的系列皮包公司。

2006年4月14日,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刘娟任法定代表人,刘娟侄子刘峰持有100%股权。

2006年6月20日,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2亿元,实收资本1.4亿元。陕西益业持股90%,中化工程公司持股10%(实缴资金为零),法定代表人为刘娟。2008年7月12日,中化工程公司将其持有的10%股份无偿转让给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后被省政府指定负责240万吨/年煤制甲醇MTO项目。

2012年11月,因虚报注册资本,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陕西省工商局处罚款300万元。

2007年8月29日,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浩。注册资金是1.332亿元,陕西益业公司持股68%,太兴置业持股32%。其中,陕西太兴置业公司2003年注册成立,刘娟哥哥刘浩持股80%,刘浩儿子刘亮持股20%,刘浩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后被省政府指定负责1000万吨/年的波罗煤矿项目。

2012年12月18日,因虚报注册资本1.668亿元,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被陕西横山县工商局处834万元罚款。

2006年7月7日,陕西省发改委将240万吨/年煤制甲醇一期60万吨化工项目的立项,批给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公司。该公司成立到获批项目只用17天。

2006年12月,陕西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要求开展波罗煤矿项目前期工作,2006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复函省发改委:“同意对波罗煤矿开展前期工作,波罗煤矿一期建设规模为500万吨/年”。这是煤矿项目审批诸多环节中最重要的通关批文,即俗称的“路条”。按照袁纯清的意见,省发改委拿到路条后,给了并不是波罗煤矿矿权所有人的中化益业能源公司。

2006年底,陕西省国土厅与中化益业能源公司分别以陕国土资规发(2006)116号文、中化益业能字(2006)3号文同时为波罗煤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向国土资源部请示。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3月8日复函省国土厅和中化益业能源公司:“发改委已同意中化益业能源公司波罗矿井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用地已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2007年4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批复中化益业能源公司,同意中化益业能源公司波罗矿井5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007年5月15日,国家水利部复函中化益业能源公司的波罗矿井500万吨/年项目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同意其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007年5月,国家安监总局为中化益业能源公司波罗煤矿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至此,陕西中化益业能源公司拿到规划设计年产1000万吨波罗煤矿采矿权相关的“路条”、土地预审、环评、水评、安评等手续。

依法办理煤矿采矿权相关手续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必需拥有探矿权。波罗煤矿探矿权从2002年至今一直登记在西勘院名下,从未改变过,且从2006年至今西勘院与凯奇莱一直对波罗煤矿矿权归属进行诉讼,目前尚待最高法院二审裁判。但是,刘娟就办到了,只不过,虽然办完了上述手续,项目也无法操作,因为凯奇莱和西勘院的诉讼未了。我们的坚持维权,客观上打乱了刘娟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鲸吞国有资产的如意算盘。

按照陕西同类煤矿的申请过程,完成以上批文一般需要三至五年时间,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公司仅用了半年时间。更为神奇的是,该公司是在获得这些批文后两个多月的2007年8月29日才成立。

刘娟、刘浩是通过私刻印章、伪造大量虚假申报材料才获批的上述批文的。我们曾先后向陕西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纪委,以及最高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甚至中纪委实名举报,但均没有得到回应。

按照提前布好的局,袁纯清安排陕西第一大国企延长石油集团为刘娟套现买单。

2008年11月14日,延长石油集团与陕西益业公司签订《协议书》(能源公司),《协议书》(投资公司),延长石油集团在没有上公司董事会没有评估的情况下,私自对刘娟手上的批文自行定价4.9亿元,协议约定延长石油付款2.499亿元占项目公司股权51%。

更大的玄机隐藏在当天签订的“补充协议”里,补充协议约定,总建设期三十个月的全部建设投资资金254亿元由延长石油集团独自负责筹措。如此核心的内容放在“补充协议”里,不过是为了掩盖刘娟只收益不投资的事实。

按照这两份协议,刘娟一分钱不用出,仅靠省政府给的批文就可获利几百亿。

2009年8月22日,获知最高法院审委会已决定将案件发回陕西重审后(判决书是在2009年11月作出),袁纯清、赵正永、吴登昌(分管国资委的副省长)在省政府办公厅办文处理专用单544号上,批准同意延长石油集团和中化益业的合作项目。

2010年2月11日,延长石油集团与陕西益业公司分别签订了《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两份合同分别约定保密费500万元,以防走漏风声。

2010年6月,延长石油集团以陕油字[2010]87号向省国资委申请,对陕正德信评报字[2010]70号《中化益业能源投资公司煤化工项目》,陕正德信评报字[2010]71号《中化益业能源公司波罗煤矿项目》,两份评估报告备案。

2010年7月19日,陕西正德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省国资委证明,该公司从未出具过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的陕正德信评报字[2010]70号、陕正德信评报字[2010]71号评估报告,经核查该两份报告的印鉴均为仿造。

2010年7月21日,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向国资委领导及副省长吴登昌汇报了《关于陕西延长石油拟收购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相关问题的审核意见》,称发现“资产评估报告”虚假、陕西益业构成商业欺诈,建议对延长集团违反国有资产规定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

2010年7月23日,吴登昌副省长批示:“国资委审核认真负责,应充分肯定,请延长认真纠正,建议不再通报为妥”。

副省长一个“妥”字,就了了。

五、赵正永让省政府党组会“判决”合同无效,用“法西斯手段”整肃公务系统和本人

1、在省高院判决之前,省政府党组会先行“认定”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同无效。

案件发回陕西重审,就等于回到了赵正永手上。于是,省政府召开两次专题党组会,安排布置落实代省长赵正永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为无效合同”指示精神。

2010年8月30日,省政府专题党组会决定由省监察厅会同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组成调查组,对凯奇莱与西勘院合作勘查波罗煤矿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调查结论:“为规避省政府21次常务会议决定,这份合同属于双方串通蓄意违规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所以该合同属无效合同”;“省高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合法认定了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虚假合同,其判决明显存在着认定事实不清,引证不确凿,判决不当的问题”。

2010年11月3日,赵正永代省长“听取省纪委监察厅的汇报”,认定了“波罗煤矿矿权纠纷的性质和责任”,布置了“对相关问题的查纠和处理工作”,再次安排召开了党组专题会议。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矿局等单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按照会议精神和具体要求,积极对涉及本单位的“有关问题”进行查纠,按期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省高院主要领导对省监察厅通报的意见非常重视,“立即启动了立案重审程序”——他们不敢不重视,但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审法院是否重视,依法都是当然立案重审的。

2、省政府主导,省高院参与“撤销”本案核心证据。

为落实 “合同无效”,省高院向省政府汇报,说该案的核心证据陕国土资办(2005)65号文件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最大法律障碍,省政府于是决定让省国土厅把65号文件撤销。

2010年11月19日,省国土厅以陕国土资发(2010)67号秘密文件,将2005年省国土厅公开作出的65号文件予以撤销。67号文件写明:近期,新闻媒体就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纠纷案进行报道,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省级有关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根据有关情况和意见,经我厅研究,决定将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件予以撤销。

省国土厅当天作出的陕国土资党发(2010)33号秘密文件——这是省国土厅党组报给省纪委的文件,明确说明该厅撤销65号文件的原因是,这份文件“对司法裁决起了一定的误导作用”。

2010年11月29日,按照省纪委监察厅的要求,省高院纪检组对审理西勘院和凯奇莱合同纠纷案的2006年原一审审判人员“立案查处”,并“对发回重审过程全程督办”。

为防止当事人知道67号文件后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进而中止民事诉讼。省高院在65号文件被撤销后的两次公开开庭理过程中佯装不知67号文件,故意隐瞒65号文已经被撤销,而且一直要求双方当事人对65号文件进行质证。

2011年3月30日,省高院作出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为了规避21次会议纪要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双方的合作勘查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书中只字未提65号文件。

(该文件于2013年在最高法院、2014年在北京市高院公开过)

3、赵正永用“法西斯手段”整肃公务系统和本人。

为落实2010年11月3日省政府党组会上赵正永省长布置的任务,省国土厅、省地矿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工商局等单位紧锣密鼓的进行了整肃“自裁”。核心是对2005年形成65号文件的相关单位,和2007年没有遵照赵正永指示“修理”凯奇莱和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的工商、公安部门,进行整肃。

(1)2010年11月19日,国土厅以陕国土资党发(2010)33号秘密文件向省纪委报告其落实省政府党组会议工作情况。检讨自己以前出台65号文件,属于“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来度衡(原文如此)”等等。

国土厅同时向省纪委报告,对起草65号文件的勘察处副调研员王凤林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65号文审查不严的时任勘察处处长鲁学恭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65号文把关不严的时任总工粱枫给予诫勉谈话。处分王凤林、鲁学恭、粱枫的理由是:“65号文件形成印发后,其中主要内容和办理上的不当是导致后来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争议不断、纠缠不清的原因之一,对司法的裁决也起了一定的误导作用”。

(该文件于2013年在最高法院、2014年在北京市高院公开过)

(2)2010年12月2日,省地矿局党组以陕地党发(2010)25号文件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省纪委(监察厅)对横山波罗井田矿权纠纷案调查后认定: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两份合作勘查波罗井田合同均属无效合同”。“按照2010年11月3日省政府党组专题会议精神,局党组2010年11月4日会议决定:对王咸阳、李进学在过去已作组织处理的基础上,再给予王咸阳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李进学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樊晶行政警告处分;对陈磊进行诫勉谈话。”处分理由是违反21次秘密会议纪要精神与凯奇莱签订合同,在2005年国土厅协调形成65号文件时签了同意的意见。王咸阳、李进学因与凯奇莱签约,已于2006年被撤职、降级处分,还不解恨,这次又被踏上一脚。

(3)2010年11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党组以陕政办党组发(2010)24号文件,向省纪委汇报对时任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处长滕西鹏和副主任科员张亚勋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成两位同志在厅党组会上做出深刻书面检查。理由是,该两位同志在2005年办理凯奇莱给陈德铭省长反映信时,没有支持省地矿局的违约理由,他们认为法规政策未对履行合同构成障碍。

(4)2007年3月25日,省工商局给赵正永副省长报告,对凯奇莱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一是考虑到该公司注册资本在工商局立案时业已完全到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作罚款处理;二是撤销公司登记,移交司法机关查处。3月29日,赵正永批示:“同意,请公安厅查侦”。

赵正永在2010年11月3日省政府专题党组会议后,着重向省公安厅布置了工作。省公安厅立即成立了由马中林副厅长任组长的查处凯奇莱涉嫌经济犯罪督办组。11月15日,榆林市公安局成立以主管局长袁郡任组长的专案组。12月10日,对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实施网上追逃。专案组多次赴榆林市靖边、绥德、米脂、榆阳等县区摸排,并两次赴京抓捕赵发琦。2011年8月19日,榆林市公安局动用技侦手段将赵发琦抓捕。为逃避刑法关于追诉期的限制,榆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干警张子君、刘圆圆经手伪造了落款时间为2007年1月18日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并曲解法律以此为据移送检察起诉。

(5)2010年12月2日,省工商局党组以陕工商党组字(2010)79号文,向省纪委呈报贯彻落实11月3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的相应措施。

因2007年工商部门没有及时落实赵正永的批示,所以对工商部门的整肃更为彻底。除了对办理过凯奇莱工商注册事宜的省工商局、榆林市工商局的5名公务员做出记大过、警告、诫勉谈话等处分。在省工商局已经对凯奇莱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作出过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后,又于2011年3月16日撤消了凯奇莱的工商登记。并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将案件移交榆林市公安局。

省纪委对上述工商撤销公司、国土厅撤销文件、各部门处理公务员、公安抓人等超越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为,光明正大的做出文件:批准同意。

一面对党政和公务系统进行法西斯整肃,对无辜公民以公案私法的手段打击的同时,一面迫不及待地启动了以刘娟手上的“项目资产”为道具,启动了“延长石油国资流失案”。

六、赵正永包庇刘娟诈骗国有资产

2011年3月30日,省高院做出判决,认定凯奇莱与西勘院合作勘查合同无效。

2011年3月31日,陕西省纪委监察厅立即向赵正永省长上报了波罗井田矿权纠纷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报告说:“遵照您的指示,2010年11月3日秦正秘书长、龚汉江厅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党组专题会议,研究布置了对横山波罗井田矿权纠纷问题涉及相关单位有关问题的查纠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原定方案积极开展工作,查纠工作已取得明显进展。考虑到我省和全国两会因素,按照秦正秘书长的意见,现将工作进展情况和我们的工作建议呈上,请审示”。

“有关单位对上述相关问题的查纠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省监察厅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拟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撤销65号文件的决定。(二)、拟同意省工商局、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三)、拟同意省地矿局、省国土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政府办公厅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如无不妥,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四)、对凯奇莱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查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事项,拟请省公安厅督导榆林市公安局尽快查侦结案。(五)、拟建议省高院对有关责任问题进行调查,按照干部管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11年4月2日,赵正永批示:“同意,请勤俭批阅,八日上午省政府党组会议听取汇报并研究”。

2011年4月8日,陕西省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3月31日报告中的查处意见,以陕政党字(2011)11号文件,密级:秘密,向陕西省委上报了《关于横山“波罗井田”矿权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在落实了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合同无效的决议、修理了凯奇莱、处分了14名不识时务、不长眼的公务员后,赵正永直奔主题,指示省国资委立即批准延长石油集团与陕西益业公司的“合作事项”。

2011年4月1日,省国资委以陕国资改革发(2011)91号文件批复延长石油集团,原则同意你公司与陕西益业公司就有关煤化项目进行合作,准予立项。但针对此前延长石油集团和陕西益业公司私刻公章、伪造评估报告等问题,省国资委特别强调,要求延长石油集团“按照有关程序做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并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制定具体方案报省国资委审定”。

从省高院30日作出判决决定,31日省纪委向赵正永汇报,到国资委4月1日批准立项,只用了3天时间,高度协调,无缝对接、目标明确。

2011年5月3日,延长石油集团与陕西益业公司签署了《关于成立延长益业煤化工项目建设组的协议书》,协议约定延长石油负责筹措项目全部资金。显然,刘娟已成“赵家人”的媳妇,做的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2011年9月5日,延长石油集团与陕西益业公司召开了延长益业项目专题会。会议公然对抗省国资委,决定继续以被国资委于2010年否决的评估报告进行股权交易。

2011年到2013年1月,延长石油集团替中化益业能源公司、中化益业能源投资公司支付了勘察设计费801万元,工程建设费2156万元,设备预付款1988万元,土地有偿使用费1068万元,资产审计评估费74万元,化工南站站改诚意金200万元,中化益业公司的管理费785万元,办公用固定资产165万元等,合计7962万元。2013年省国资委去项目现场考察后认定,地上可见工程全部为延长石油集团出资建成,2007年10月中化益业能源公司对波罗煤矿主副井各施工400米的工程款,也是向延长石油借款650万元后,才向施工单位偿还的。

2010年延长石油集团和陕西益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需主管部门省国资委批准方可生效,但国资委至今没有批准。所以延长石油集团按赵正永的要求替中化益业公司支付的款项,性质上应当属于挪用公款。

2011至2013年,本人和延长石油集团职工,多次向陕西省纪委举报刘娟诈骗国有资产。

2013年3月20日,省国资委向省纪委汇报:延长石油集团与益业投资公司、益业能源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系伪造;双方没有完成股权转让的相关审计和资产评估;省国资委没有核准双方的合作项目,股权转让合同没有生效。省国资委明确,延长石油支付的7962万元不是股权转让款,延长石油集团在该项目中没有产生权益,也没有义务为中化益业公司垫付款项。

2013年4月7日,省纪委复函省国资委,要求省国资委对下列问题做出核查认定:

一、延长石油集团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公司、陕西中化益业能源公司双方合作及项目本身的合法、合理性问题;

二、双方合作后是否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三、双方委托两次评估的真实性问题;

四、延长石油集团已垫付合作项目7962万元资金的性质问题;

五、有无合谋骗取国有资产问题;

六、在整个合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纪或应追究责任等问题。

2013年5月3日,在赵正永的授意下,省国资委将此案压下,致使延长石油国有资产流失案不了了之。

七、香港秦皇集团重金买断最高人民法院矿权纠纷案

2014年4月24日,在陕西套现受阻的刘娟,不顾与延长石油集团的合作协议,以21亿元将两个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卖给香港秦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秦皇集团公司全权负责处理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在最高法院的诉讼事宜。香港秦皇集团董事长马茂根,有深厚的官方背景,传闻是某家族的“生意代理人”。

然而,包括以“捍卫国资”的名义致函最高院干预司法的陕西省有关领导在内的所有官员和各职能部门,对刘娟向秦煌集团的此次“项目转让”,却装聋作哑不置一词。

八、陕西省委省政府继续干预最高法院司法审判

2011年4月29日,凯奇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8月19日,我本人被榆林市公安局抓捕,在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被非法关押133天。

因凯奇莱被撤销工商登记,赵发琦被抓捕产生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和榆林中院,从2011年至2015年历时四年的一审、二审判决,最终公司恢复了工商登记,赵发琦被判无罪。榆林市中院判决认为,工商部门对凯奇莱公司的两次处罚决定均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2013年6月25日,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了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同纠纷案,开庭时间仅用一上午(约3小时)。紧接着,陕西省委省政府派出代表(陕西高院副院长曹建国一行)专程来京,要求最高法院务必要按照陕西省政府的意愿判决。

2013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裁定中止审理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同纠纷案,理由是陕西省国土厅作出的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件对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确定合作勘查合同的效力具有关联性,需要结合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结果依法认定。

经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和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的一审、二审形成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一致认定,陕西省国土厅作出的撤销65号文件的陕国土资发[2010]67号文件 “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10月,凯奇莱向最高法院申请恢复审理,陕西省领导和利益集团的代表就到最高法院重申其要求,导致原定于2016年6月的开庭计划随即取消。

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赵发琦

联系电话:18210833665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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