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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有人因引燃杂草被拘5日,依据是拒执行紧急状态的决定


12月8日,河北曲阳环保局微信公众号发文通报,该县2人违规烧劣质散煤被行拘,32人被训诫。此消息一出旋即引发热议。

当晚,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官方网站发布“情况说明”:此消息内容有误,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我县没有对燃用劣质散煤人员进行过拘留。文中所称“赵某某、赵计某2人不听劝导,二次违规燃用劣质散煤,给予其治安拘留处罚”,实为2人燃用劣质散煤后给予了批评教育。文中2张图片实为12月6日因非法排污接受询问的张某某、王某某照片。

“情况说明”称,该县正在对造成工作失误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尚不清楚这一“乌龙”如何造成和后续处置情况,澎湃新闻数次致电曲阳县县长和宣传部负责人,均未接通,发去短信也未回复。

但澎湃新闻注意到,曲阳此前就有人因“引燃杂草,产生大量浓烟,污染大气环保”,被行政拘留5日。

有人“引燃杂草”被拘

上述发布在“曲阳环保”微信公众号上的消息称,自2018年11月26日开始,该县公安局环安大队配合国土局、综合执法局、恒州镇政府、赵城东村委会等部门共计查处违规燃用劣质散煤人员34人,其中32人为初次违规燃用劣质散煤,对其本人给予治安训诫处罚,家中散煤全部没收;其中赵某某、赵计某2人不听劝导,二次违规燃用劣质散煤,给予其治安拘留处罚。

这条本警示消息在舆论场上引发争议,有网友表示支持保护空气,但质疑执法的合理性,“哪条法律规定燃烧劣质煤应该被拘留”。另有网友则指出了更现实的问题,“困难户买不起优质煤怎么办?”

12月8日下午,这条消息已经从该公众号上被删除。

此前的11月1日,该微信公众号还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2018年10月31日09时许,曲阳县公安分局羊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某某在西郭村北山坡上引燃杂草,产生大量浓烟,污染大气环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人士拘留5日。这份决定书的落款为2018年10月31日,并加盖有曲阳县公安局的印章。这则消息目前仍在“曲阳环保”的微信公号上。

12月9日,羊平派出所一位民警告诉澎湃新闻,“好像有这回事”,对于处罚是否适当,他表示“既然拘留他肯定有依据。”

曲阳环保微信公众号于11月1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严查、严管、严打”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系列拘留事件背后,或与冬季整治环境行动的大背景,以及曲阳近期严峻的空气质量有关。

据河北省环保厅官网消息,为源头治理大气污染,河北于今年8月至12月开展劣质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全省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将达到100%,对经第一次抽检并被依法认定经销不合格散煤的,依法进行顶格处罚;连续两次抽检被依法认定经销不合格散煤的,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停业整顿;对经过停业整顿后具备开业条件开始营业的网点,要在第一时间对销售的散煤进行抽检,连续三次抽检被依法认定经销不合格散煤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

11月24日至11月26日,曲阳县连续召开三次空气质量会商工作会议,会议决定第八项称,“对污染空气环境的人员进行拘留,电视台负责跟踪报道,对发现的负面典型公开曝光。”

12月7日上午,曲阳县县长石志新主持召开第九次空气质量改善会商会议。石志新强调,“继续加强洁净型煤推广和劣质散煤管控。从源头控制劣质散煤进入城区,从运输、销售、使用散煤等渠道严厉打击劣质散煤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县城为中心,向周边扩散,清理村民家中储存的散煤,做到’严查、严管、严打’”。

此外,多地也曾出现过拘留运输贩卖散煤的案例。

2017年12月19日,据河南《汴梁晚报》报道, 12月18日,开封居民洪某某在签署“双替代”承诺书和领取相关补助后,仍然使用散装煤,在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12月11日,洪某某被梁苑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以“阻碍执行职务”行政拘留5日。

据山西新闻网消息,2017年冬天,山西临汾一男子因驾驶三轮车进行散煤运输销售被行政拘留。此前,山西忻州一名工人就因为在冬夜里私自烧炭取暖被拘留5日。

律师详解拘留是否有法可依

这一系列上述情况是否应该拘留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杨卫华认为,这要看地方是否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并且这些法规必须不违反上位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保法》等。如果上位法有授权拘留的规定,那么地方的规定中可以进一步细化,公民则有可能因违反地方性法规而被拘留。

杨卫华表示,《环保法》中虽然有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人实施拘留的相关规定,但所针对的四类行为中,也不包括“燃烧散煤或杂草”,且被处罚的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对燃烧散煤或杂草进行拘留的规定。

前述因“引燃杂草”被拘留5日的案件中,曲阳县公安局所根据的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杨卫华说,行政执法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但在特殊紧急状态下,也可以考虑行政应急性原则,即因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但杨卫华认为,不管是燃烧散煤还是“引燃杂草”,并不能构成“紧急状态”。

杨卫华指出,对于环境问题而言,所谓的的“紧急情况”一般指的是发生了重大环境灾难,“一种普遍的,暂时性的空气污染,不能认定为紧急状态”,“可能风一来雾霾就走了”。

他说,当前环境执法过程中,不少被要求停产,或被拘留的案件,依据都是前述“紧急状态”,这实际上是扩大了对“紧急状态”条款的解释,“需警惕滥用’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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